常见问题
1. 法律怎样保护市民免受家庭暴力伤害?
根据香港法例 第189章《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 ,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可因应任何合资格人士提出的申请,颁发强制令:
- 禁止施虐者对申请人或其同住小童使用暴力;或
- 禁止施虐者进入婚姻/同居居所,或禁止进入有关居所的指明部分,或某物业(不论持有人属谁)的指明部分。
法庭如信纳施虐者曾导致或相当可能会导致受保护的人身体受伤害,可在强制令附上一份逮捕授权书。警务人员如合理地怀疑有关人士使用暴力、进入或留在该强制令指明的地方而违反强制令,便可凭逮捕授权书拘捕他。施虐者没有遵从强制令订定的条文,即属违反强制令,将被带往发出强制令的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就违反强制令应讯。
您可向律师、法律援助署或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申请强制令的表格。
如阁下的配偶/伴侣或任何其他亲属,威吓您或您的子女或其他亲属,甚至以暴力相待,您应通知警方,遇紧急情况更应致电999。
如想了解详情,请浏览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家庭暴力与求助 > 《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 。
2. 法律也保障同居人士或已分手的同居人士吗?
是的。同居关系中遭受骚扰的一方,可根据 第189章《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 第3B条 申请强制令,停止施虐者的骚扰行为,申请并不限性别。
除了配偶/前配偶及同居人士/前同居人士,法例订明的其他亲属亦可根据 《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 申请强制令。
想了解更多,请前往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家庭暴力与求助 > 《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 > C. 其他亲属 。
3. 一名男子可被控强奸妻子或同居女朋友吗?
可以。强奸配偶(或强奸伴侣)是指施虐者在没有取得受害人同意下与她性交,而双方是配偶或伴侣关系。女方即使与配偶结成夫妇,亦不代表她时刻同意与丈夫发生性行为,妻子应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性行为,如丈夫无视妻子是否同意仍强逼她性交,便属强奸。这原则亦适用于同居关系中的女性。
如欲了解更多详情,可参考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家庭暴力与求助 > 家庭暴力行为: 《刑事罪行条例》 的相关罪行 > B. 强奸 。
4. 我被亲属虐待,但报警后,警察说证据不足以提出检控。之后会发生甚么事?
如果未有足够证据支持对疑犯的指控,处理事件的警务人员可向疑犯发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书。家庭暴力事件通知书知会疑犯,受害人对其提出的指控性质、受害人的姓名、事发地点和日期。通知书记录警方曾派员到访现场,并已告知疑犯,警方是次没有足够证据提出刑事检控,但同时警告他如有再犯,可能触犯刑事条例,可遭检控。警方亦必须向受害人解释不作检控的原因。
如想了解详情,可参阅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家庭暴力与求助 > 警务人员处理家庭暴力个案的角色和职责 。
5. 我被妻子虐待,报警后又不想出庭作供。我该怎么办?
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报警求助,可能没有思索长远后果;有些情况则是邻居听见争吵声而报警,因此,受害人可能不愿意担任控方证人。如受害人不想作证,应尽快告知警方,最理想的做法是即场告知。是否起诉疑犯或是否继续调查案件由警方决定,但警方亦会考虑现实情况,而受害人愿意合作与否,将影响证据的充分程度及定罪的可能性。如没有其他证据,受害人又不愿合作,警方便可能会放弃起诉或终止调查。
如想知道有关出庭作供的资讯,可参考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家庭暴力与求助 >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或须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