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法律怎樣保護市民免受家庭暴力傷害?

根據香港法例 第189章《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可因應任何合資格人士提出的申請,頒發強制令:

  • 禁止施虐者對申請人或其同住小童使用暴力;或
  • 禁止施虐者進入婚姻/同居居所,或禁止進入有關居所的指明部分,或某物業(不論持有人屬誰)的指明部分。

法庭如信納施虐者曾導致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受保護的人身體受傷害,可在強制令附上一份逮捕授權書。警務人員如合理地懷疑有關人士使用暴力、進入或留在該強制令指明的地方而違反強制令,便可憑逮捕授權書拘捕他。施虐者沒有遵從強制令訂定的條文,即屬違反強制令,將被帶往發出強制令的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就違反強制令應訊。

您可向律師、法律援助署或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申請強制令的表格。

如閣下的配偶/伴侶或任何其他親屬,威嚇您或您的子女或其他親屬,甚至以暴力相待,您應通知警方,遇緊急情況更應致電999。

如想了解詳情,請瀏覽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家庭暴力與求助 >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

2. 法律也保障同居人士或已分手的同居人士嗎?

是的。同居關係中遭受騷擾的一方,可根據 第189章《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第3B條 申請強制令,停止施虐者的騷擾行為,申請並不限性別。

除了配偶/前配偶及同居人士/前同居人士,法例訂明的其他親屬亦可根據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申請強制令。

想了解更多,請前往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家庭暴力與求助 >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 C. 其他親屬 。

3. 一名男子可被控強姦妻子或同居女朋友嗎?

可以。強姦配偶(或強姦伴侶)是指施虐者在沒有取得受害人同意下與她性交,而雙方是配偶或伴侶關係。女方即使與配偶結成夫婦,亦不代表她時刻同意與丈夫發生性行為,妻子應有權決定是否進行性行為,如丈夫無視妻子是否同意仍強逼她性交,便屬強姦。這原則亦適用於同居關係中的女性。

如欲了解更多詳情,可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家庭暴力與求助 > 家庭暴力行為: 《刑事罪行條例》 的相關罪行 > B. 強姦 。

4. 我被親屬虐待,但報警後,警察說證據不足以提出檢控。之後會發生甚麼事?

如果未有足夠證據支持對疑犯的指控,處理事件的警務人員可向疑犯發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知會疑犯,受害人對其提出的指控性質、受害人的姓名、事發地點和日期。通知書記錄警方曾派員到訪現場,並已告知疑犯,警方是次沒有足夠證據提出刑事檢控,但同時警告他如有再犯,可能觸犯刑事條例,可遭檢控。警方亦必須向受害人解釋不作檢控的原因。

如想了解詳情,可參閱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家庭暴力與求助 > 警務人員處理家庭暴力個案的角色和職責 。

5. 我被妻子虐待,報警後又不想出庭作供。我該怎麼辦?

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報警求助,可能沒有思索長遠後果;有些情況則是鄰居聽見爭吵聲而報警,因此,受害人可能不願意擔任控方證人。如受害人不想作證,應盡快告知警方,最理想的做法是即場告知。是否起訴疑犯或是否繼續調查案件由警方決定,但警方亦會考慮現實情況,而受害人願意合作與否,將影響證據的充分程度及定罪的可能性。如沒有其他證據,受害人又不願合作,警方便可能會放棄起訴或終止調查。

如想知道有關出庭作供的資訊,可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家庭暴力與求助 >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或須作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