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格斗狗只/危险狗只/导盲犬的特别安排

A. 格斗狗只的管制

进口未领牌的格斗狗只到香港属违法,可处罚款50,000元或入狱六个月。以下品种的狗只均归类为格斗犬:比特斗牛、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告狗、巴西非拉狗或由上述任何品种杂交而成的狗只( 《危险狗只规例》 附表1 )。如某狗只被渔护署分类为格斗狗只,饲主可以根据 《危险狗只规例》 第17(1)条 ,在14日内向狗只及猫只分类委员会申请重新分类。

B. 危险狗只的管制

任何人如发现危险狗只,而让狗只没有受到合适控制,可以向裁判官投诉。根据 《猫狗条例》 第5(1)条 ,裁判官可下令将相关狗只人道毁灭或接受更有效控制。根据 《猫狗条例》 第5(3)条 ,被颁令的狗主若没有遵从命令,可被罚款每日500元。

根据 《危险狗只规例》 第10条 ,如有任何人受到狗只袭击而导致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须留院接受治疗),裁判官可下令把相关狗只分类为「已知危险狗只」。若狗只咬伤另一只家养动物,令该动物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须由兽医麻醉进行手术),除非能证明该狗只是受到挑衅而作出袭击,否则裁判官亦可颁令将牠分类为「已知危险狗只」。

若有狗只在没有受到挑惹之下,曾经多次袭击人类,裁判官亦可颁令将牠列为危险狗只。

当狗只被列为「危险」,牠必须在九十日内进行绝育手术,在公众地方出入时,要戴上口套和系上狗带。同时,牠必须配戴特别颈圏,让公众识别。如果危险狗只的饲主未能遵从上述条件,可被罚款25,000元或监禁三个月。

C. 导盲犬的特别安排

任何人带同狗只出入持牌食肆或乘搭公众交通工具,一般都会被禁止,但导盲犬则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