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重婚
任何人与他人结为合法夫妻后,又与另一人结婚,便属重婚;法律上可废除该段与第三者缔结的婚姻,即宣告婚姻无效,尤如从没缔结一样。
根据香港法例 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 第20(1)条 ,任何一方在结婚时已经与他人合法结婚,该段与第三者缔结的婚姻便会无效。例如某人与他人缔结第二段婚姻,而当时他/她并未有就第一段婚姻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他/她的第二段婚姻便告无效。
「1. 凡离婚判令已转为绝对判令,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下-
- 对该绝对判令再无上诉权;或
- 就该绝对判令提出上诉的期限已届满而并无任何上诉提出;或
- 反对该绝对判令的上诉已遭驳回,
前度婚姻的任何一方均可再婚。」
如某人已在中国内地或海外结婚,并正办理离婚,但仍未办妥,他/她的婚姻状况仍未回复单身之前,都不可在香港再婚,否则该段婚姻将会按照 《婚姻诉讼条例》 第20(1)(c)条 宣告无效。
如某人在香港结婚,并在中国内地或海外再婚,而再婚当时他/她仍未离婚(例如当时仍未办妥相关手续),根据香港法例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45条 ,他/她亦触犯重婚罪。
香港法例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45条 订明,任何已婚之人,于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时与另一人结婚,即触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