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我以伴侣的名义买了一个单位,我拥有该单位的权益吗?

如果物业以阁下的伴侣名义购买,但楼价由阁下支付,而阁下并没有表明您有意放弃拥有该物业的权益,在此情况下,便可假定阁下有意保留您的权益(称为实益权益),而阁下的伴侣只能以信讬方式持有物业。除非此推定被推翻,否则,即使阁下没有登记为该物业的法定拥有人,您仍然是「实益拥有人」。如果楼价全部由阁下支付,则阁下有可能是物业的唯一实益拥有人。

如想知道更多,请参考 物业安排 > 共同置业 > 概述 。

2. 我和我的伴侣决定同居。居住的单位是以他的名义购买的,他负责支付首期和供楼,我则负责所有日常家庭开支和改善家居的使费。我拥有此单位的权益吗?

如果有证据显示阁下与伴侣有就如何拥有该单位的权益,曾经表达过意愿(不论是明示、默示或推定),则以该意愿为准。如果没有证据显示双方的意愿,阁下是否拥有单位的权益,就视乎个案的情况是否可以令阁下确立「法律构成信讬」。「法律构成信讬」的原则是,如基于公平及公道原则,您亦应分享到爱侣持有的物业,他便必须以「法律构成信讬」形式,与您共同持有物业,重点是阁下的付出是否「足够」让您以衡平法原则,争取自己的物业权益。

有关「法律构成信讬」的详情,可参考 物业安排 > 共同置业 > 概述 。

3. 我和丈夫在置业时都有出资付款,单位的法定拥有人则只有我的名字。那么,我的丈夫也是物业拥有人吗?如果是,我们就物业的权益如何分配?

如果阁下和丈夫均有份出资购入物业,您们便是该物业的共同业主。即使阁下的丈夫不是法定拥有人,他仍然是物业的「实益拥有人」

至于各人的物业权益如何分配,则视乎阁下与丈夫在购买物业时,分别出资多少。如果两人付出的金额相等,便可假定您们「联权共有」物业。一名联权共有人身故,他的权益将自动转移至其他在生的联权共有人,此特质称为「生存者取得权」。

如您们所付的资金并不一样,所拥有的业权便会按所付资金的比例分配,并假定为「分权共有」该项物业。例如,如阁下的丈夫支付物业价格的1/3,其余2/3由您支付,则您俩的业权比例分别为1/3和2/3。 分权共有人如身故,他的物业权益将成为其遗产的一部分,并会按其遗嘱转让(如未有订立遗嘱者,则按无遗嘱继承的相关法例处理)。

然而,即使阁下与丈夫所付资金不均等,只要有证据显示您们有意联权共有物业,便可推翻分权共有物业的假定;相反,即使您们付出等额金钱,亦可以分权共有的方式分配业权。

有关「联权共有」及「分权共有」的资讯,可参考 物业安排 > 共同置业 > 共同业权联权共有及 分权共有。如涉及离婚,请参阅问题4。

4. 夫妇如决定离婚,法庭会怎样瓜分他们婚姻居所的权益?

这是一个复杂的议题。

夫妇决定离婚的话,瓜分婚姻居所的权益不一定与两人在购入物业时所付资金的比例有关。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订明法庭在决定如何分配婚姻居所时,必须顾及的事宜。总括而言,法庭会考虑婚姻双方的行为和案件的所有情况,如双方的经济来源、经济需要、年龄、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贡献、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婚姻年期等。法庭分配夫妇二人的财产时,最终目标是力求公平,未必要将财产分成两份等额。

如想对离婚后的资产分配有初步概念,可参考 物业安排 > 共同置业 > 离婚后的资产分配 。

5. 我与伴侣同居,单位是我们一起购买的。现在我想分手了,我在单位的权益,受香港法例保障吗?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并不适用于同居关系的伴侣,他们摊分物业权益时,须根据他们曾支付楼价的比例作决定。任何一方曾为同居居所作出贡献,纵使与金钱无关,亦会纳入为分配权益的考虑因素。

如想知道更多,可参考问题1、问题2及 物业安排 > 共同置业 > 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