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我以伴侶的名義買了一個單位,我擁有該單位的權益嗎?

如果物業以閣下的伴侶名義購買,但樓價由閣下支付,而閣下並沒有表明您有意放棄擁有該物業的權益,在此情況下,便可假定閣下有意保留您的權益(稱為實益權益),而閣下的伴侶只能以信託方式持有物業。除非此推定被推翻,否則,即使閣下沒有登記為該物業的法定擁有人,您仍然是「實益擁有人」。如果樓價全部由閣下支付,則閣下有可能是物業的唯一實益擁有人。

如想知道更多,請參考 物業安排 > 共同置業 > 概述 。

2. 我和我的伴侶決定同居。居住的單位是以他的名義購買的,他負責支付首期和供樓,我則負責所有日常家庭開支和改善家居的使費。我擁有此單位的權益嗎?

如果有證據顯示閣下與伴侶有就如何擁有該單位的權益,曾經表達過意願(不論是明示、默示或推定),則以該意願為準。如果沒有證據顯示雙方的意願,閣下是否擁有單位的權益,就視乎個案的情況是否可以令閣下確立「法律構成信託」。「法律構成信託」的原則是,如基於公平及公道原則,您亦應分享到愛侶持有的物業,他便必須以「法律構成信託」形式,與您共同持有物業,重點是閣下的付出是否「足夠」讓您以衡平法原則,爭取自己的物業權益。

有關「法律構成信託」的詳情,可參考 物業安排 > 共同置業 > 概述 。

3. 我和丈夫在置業時都有出資付款,單位的法定擁有人則只有我的名字。那麼,我的丈夫也是物業擁有人嗎?如果是,我們就物業的權益如何分配?

如果閣下和丈夫均有份出資購入物業,您們便是該物業的共同業主。即使閣下的丈夫不是法定擁有人,他仍然是物業的「實益擁有人」

至於各人的物業權益如何分配,則視乎閣下與丈夫在購買物業時,分別出資多少。如果兩人付出的金額相等,便可假定您們「聯權共有」物業。一名聯權共有人身故,他的權益將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此特質稱為「生存者取得權」。

如您們所付的資金並不一樣,所擁有的業權便會按所付資金的比例分配,並假定為「分權共有」該項物業。例如,如閣下的丈夫支付物業價格的1/3,其餘2/3由您支付,則您倆的業權比例分別為1/3和2/3。 分權共有人如身故,他的物業權益將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並會按其遺囑轉讓(如未有訂立遺囑者,則按無遺囑繼承的相關法例處理)。

然而,即使閣下與丈夫所付資金不均等,只要有證據顯示您們有意聯權共有物業,便可推翻分權共有物業的假定;相反,即使您們付出等額金錢,亦可以分權共有的方式分配業權。

有關「聯權共有」及「分權共有」的資訊,可參考 物業安排 > 共同置業 > 共同業權聯權共有及 分權共有。如涉及離婚,請參閱問題4。

4. 夫婦如決定離婚,法庭會怎樣瓜分他們婚姻居所的權益?

這是一個複雜的議題。

夫婦決定離婚的話,瓜分婚姻居所的權益不一定與兩人在購入物業時所付資金的比例有關。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訂明法庭在決定如何分配婚姻居所時,必須顧及的事宜。總括而言,法庭會考慮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如雙方的經濟來源、經濟需要、年齡、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婚姻年期等。法庭分配夫婦二人的財產時,最終目標是力求公平,未必要將財產分成兩份等額。

如想對離婚後的資產分配有初步概念,可參考 物業安排 > 共同置業 > 離婚後的資產分配 。

5. 我與伴侶同居,單位是我們一起購買的。現在我想分手了,我在單位的權益,受香港法例保障嗎?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並不適用於同居關係的伴侶,他們攤分物業權益時,須根據他們曾支付樓價的比例作決定。任何一方曾為同居居所作出貢獻,縱使與金錢無關,亦會納入為分配權益的考慮因素。

如想知道更多,可參考問題1、問題2及 物業安排 > 共同置業 > 其他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