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 住宿及膳食安排
A. 住宿安排
标准雇佣合约第3条规定,外籍家庭佣工必须居住在雇主的住所。换句话说,即使雇主愿意另外付费,也不能要求外籍家庭佣工居住在另一个地方。
如外籍家庭佣工或雇主违反必须居住在雇主住所的承诺,日后该外佣再次申请工作签证或延期逗留或该雇主再次申请雇用外佣时, 入境处会把其行为操守列为考虑因素,并可能会拒绝其申请。而此情况亦属于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5万元及入狱14年,协助及教唆者同样会被检控。
B. 膳食津贴
由于外籍家庭佣工将与其雇主一起生活,因此雇主有责任向该佣工提供免费膳食。如果雇主没有提供膳食,则须向佣工支付膳食津贴。现时规定的膳食津贴为每月不少于港币1,0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