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 住宿及膳食安排

A. 住宿安排

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規定,外籍家庭傭工必須居住在僱主的住所。換句話說,即使僱主願意另外付費,也不能要求外籍家庭傭工居住在另一個地方。

如外籍家庭傭工或僱主違反必須居住在僱主住所的承諾,日後該外傭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延期逗留或該僱主再次申請僱用外傭時, 入境處會把其行為操守列為考慮因素,並可能會拒絕其申請。而此情況亦屬於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5萬元及入獄14年,協助及教唆者同樣會被檢控。

B. 膳食津貼

由於外籍家庭傭工將與其僱主一起生活,因此僱主有責任向該傭工提供免費膳食。如果僱主沒有提供膳食,則須向傭工支付膳食津貼。現時規定的膳食津貼為每月不少於港幣1,0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