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需求主導重建計劃

根據政府在2011 年2 月24 日公布的「市區重建策略」,市區重建局可回應大廈業主聯合提出在其地段/大廈開展重建項目的建議。因此,市區重建局故推出業主自發的需求主導重建計劃,以協助舊區更新。

A. 先導計劃的原則

與市區重建局自行提出開展的重建項目相同,需求主導重建項目將會根據 《市區重建局條例》 (香港法例 第563章 )實施。

先導計劃只會涵蓋可根據 《市區重建局條例》 (香港法例 第563章 ) 第26條 而實施的發展項目,即重建項目不需要修改分區計劃大綱圖。

市區重建局現行的收購物業準則,將適用於需求主導重建項目的先導計劃。

市區重建局現行的安置及特惠金發放準則,亦適用於需求主導重建項目的先導計劃。

B. 申請資格

申請必須符合下列資格:

    1. 必須由重建地盤內,每個地段擁有不少於67%的不分割份數業權的業主,共同提出申請;
    2. 在重建地盤內的有關住宅樓宇狀況屬「失修或明顯失修」;
    3. 重建地盤面積一般應大於400平方米,如有特殊需要,市區重建局才會考慮面積較小的地盤;
    4. 重建地盤內,不可包括具歷史、建築或文化價值的建築物,除非這些建築物可配合未來的新建築設計;及
    5. 若重建地盤所屬的區內有成立「市區更新地區諮詢平台」(「諮詢平台」),該重建地盤應位於「諮詢平台」已識別的「重建區」之內、或不是位於「諮詢平台」所建議的「保育區」內。

C. 篩選

市區重建區會篩選符合資格的申請。所有合資格申請會按照下列因素進行評分:

住宅樓宇狀況

例如:

    1. 大多數住宅樓宇狀況欠佳及日久失修,例如混凝土剝落、出現裂縫、爆裂及滲漏等;
    2. 大多數住宅樓宇確定出現「劏房」;及
    3. 住宅樓宇由地面至天台的火警逃生途徑被永久堵塞。

規劃上的裨益

例如:

    1. 重建可令建築物後移/擴闊路面等(如政府的意向明確)或有潛力帶來上述裨益;
    2. 重建可擴闊行人路/令街角後移/重整行人通道;
    3. 重建可改善景觀及空氣流通;
    4. 重建可提供地面休憩空間、社會企業用途空間、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
    5. 建議的項目中有具歷史、建築或文化價值的建築物,可透過「獨特主題」為未來發展增值;
    6. 重建可透過設計減輕現有噪音問題;
    7. 現有用途包括厭惡性行業、未獲授權或非法活動,而透過重建,可消除有關活動,又可改善區內居住環境;及
    8. 惡劣的居住環境,例如一屋多戶的情況

對規劃的影響

例如:

    1. 重建建議中的地盤將妨礙推行另一更具規模而對社會有利的項目。
    2. 現有用途(具獨特的地方特色)將會因重建而消失。
    3. 區內於同一年度推行太多項目。

其他有關的規劃因素:

例如:

    1. 區內有明顯訴求
    2. 業權結構
    3. 區內公屋安置單位數目
    4. 租客被迫遷

若有符合所有申請資格的合適項目,市區重建局可行使其絶對酌情權,及考慮是否具足夠資源,在合適的時段啟動該等重建項目。

被市區重建局挑選的需求主導重建項目,須經財政司司長批核,方可實施。

若有關申請獲選及經財政司司長批核,市區重建局會在申請地盤內的樓宇,進行人口凍結調查,並以此代表該申請已被選中及正式實施。

D. 實施需求主導重建項目

要實施批核項目,必須符合下列兩個先決條件:

    1. 在市區重建局發出「有條件收購建議」日期起計不多於90天內,申請地盤內的地段有不少於80%不分割份數業權的業主,接受市區重建局的「有條件收購建議」及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及
    2. 在市區重建局發出「有條件收購建議」日期起計的1年內,發展局局長根據 《市區重建局條例》 (香港法例 第563章 ) 第24條 ,授權市區重建局以發展項目形式實施該批核項目及就有關授權的批核項目上訴期屆滿時,未收到任何上訴;或如有上訴,所有上訴已被駁回。

當符合上述兩個先決條件,市區重建局會以書面通知申請業主,完成有關正式買賣合約。有關買賣將於所有條件符合日期起計的1個月內完成交易。

當批核項目未能符合上述兩個先決條件,市區重建局將不會進一步推行批核項目,並會取消任何與業主已簽訂的正式買賣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