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需求主導重建計劃
根據政府在2011 年2 月24 日公布的「市區重建策略」,市區重建局可回應大廈業主聯合提出在其地段/大廈開展重建項目的建議。因此,市區重建局故推出業主自發的需求主導重建計劃,以協助舊區更新。
A. 先導計劃的原則
與市區重建局自行提出開展的重建項目相同,需求主導重建項目將會根據 《市區重建局條例》 (香港法例 第563章 )實施。
先導計劃只會涵蓋可根據 《市區重建局條例》 (香港法例 第563章 ) 第26條 而實施的發展項目,即重建項目不需要修改分區計劃大綱圖。
市區重建局現行的收購物業準則,將適用於需求主導重建項目的先導計劃。
市區重建局現行的安置及特惠金發放準則,亦適用於需求主導重建項目的先導計劃。
B. 申請資格
申請必須符合下列資格:
-
- 必須由重建地盤內,每個地段擁有不少於67%的不分割份數業權的業主,共同提出申請;
- 在重建地盤內的有關住宅樓宇狀況屬「失修或明顯失修」;
- 重建地盤面積一般應大於400平方米,如有特殊需要,市區重建局才會考慮面積較小的地盤;
- 重建地盤內,不可包括具歷史、建築或文化價值的建築物,除非這些建築物可配合未來的新建築設計;及
- 若重建地盤所屬的區內有成立「市區更新地區諮詢平台」(「諮詢平台」),該重建地盤應位於「諮詢平台」已識別的「重建區」之內、或不是位於「諮詢平台」所建議的「保育區」內。
C. 篩選
市區重建區會篩選符合資格的申請。所有合資格申請會按照下列因素進行評分:
住宅樓宇狀況
例如:
-
- 大多數住宅樓宇狀況欠佳及日久失修,例如混凝土剝落、出現裂縫、爆裂及滲漏等;
- 大多數住宅樓宇確定出現「劏房」;及
- 住宅樓宇由地面至天台的火警逃生途徑被永久堵塞。
規劃上的裨益
例如:
-
- 重建可令建築物後移/擴闊路面等(如政府的意向明確)或有潛力帶來上述裨益;
- 重建可擴闊行人路/令街角後移/重整行人通道;
- 重建可改善景觀及空氣流通;
- 重建可提供地面休憩空間、社會企業用途空間、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
- 建議的項目中有具歷史、建築或文化價值的建築物,可透過「獨特主題」為未來發展增值;
- 重建可透過設計減輕現有噪音問題;
- 現有用途包括厭惡性行業、未獲授權或非法活動,而透過重建,可消除有關活動,又可改善區內居住環境;及
- 惡劣的居住環境,例如一屋多戶的情況
對規劃的影響
例如:
-
- 重建建議中的地盤將妨礙推行另一更具規模而對社會有利的項目。
- 現有用途(具獨特的地方特色)將會因重建而消失。
- 區內於同一年度推行太多項目。
其他有關的規劃因素: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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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內有明顯訴求
- 業權結構
- 區內公屋安置單位數目
- 租客被迫遷
若有符合所有申請資格的合適項目,市區重建局可行使其絶對酌情權,及考慮是否具足夠資源,在合適的時段啟動該等重建項目。
被市區重建局挑選的需求主導重建項目,須經財政司司長批核,方可實施。
若有關申請獲選及經財政司司長批核,市區重建局會在申請地盤內的樓宇,進行人口凍結調查,並以此代表該申請已被選中及正式實施。
D. 實施需求主導重建項目
要實施批核項目,必須符合下列兩個先決條件:
當符合上述兩個先決條件,市區重建局會以書面通知申請業主,完成有關正式買賣合約。有關買賣將於所有條件符合日期起計的1個月內完成交易。
當批核項目未能符合上述兩個先決條件,市區重建局將不會進一步推行批核項目,並會取消任何與業主已簽訂的正式買賣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