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領養

「領養」是把親生父母的權利和責任轉移給領養父母的一個法律程序。在香港,領養必須依照香港法例 第290章 《領養條例》 進行。領養程序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首要原則( 《領養條例》 第8條 )。

本港領養服務由社會福利署轄下的領養課和以下三個非政府組織(即「獲認可機構」)提供:

  • 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
  • 母親的抉擇
  • 保良局

《領養條例》 第26 、 26A 和 26B條 設立認可制度,並訂明法定要求,以規管香港的本地領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