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 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

香港法例認可基督教婚禮及相等的世俗婚禮。香港法例 第181章《婚姻條例》 第40條 訂明,婚姻必須「經舉行正式儀式,獲法律承認,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因此,合法婚姻並不包括同性伴侶,他們亦不能享有合法婚姻賦予的權利。

香港並不認可公民伙伴關係(或稱同性結合);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4條 便定義婚姻為「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

不過,值得留意的是,英國在2004年通過《民事伴侶法》,容許英國國民及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簡稱BNO)持有人在英國註冊成為公民伙伴,換言之,持有BNO的香港居民亦有權按照英國法例在當地登記成為公民伙伴。

由於香港特區政府曾向英國駐港領事館極力反對,因此,這批香港居民並不能在本港註冊成為公民伙伴;換言之,即使他們的公民伙伴關係獲英國認可,亦不能在香港享有英國法例賦予他們的憲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