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與性相關的非法活動

A. 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23條 ,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比起 第124條 ,即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干犯 第123條 ,更為嚴重,因為涉及的女童年紀更小。

只要證明到被告曾經與女童性交,而女童性交時不足13歲,就可以確認犯法。女童表明同意性交,或 / 和被告相信女童年滿13歲,並不可以作為抗辯理由。 干犯這項罪行,就要負上絕對刑事責任。立法的原意是要保護未滿13歲的女童,法例的著眼點是要有阻嚇性。相信女童年滿13歲,或 / 和女童同意性交,可能會影響刑判,但相信影響不大,因為法律的重點,是要保護極之年幼的女童。

B.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24條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

只要證明到被告曾經與女童性交,而女童性交時不足16歲,就可以確認犯法。女童表明同意性交,或 / 和被告相信女童年滿16歲,並不可以作為抗辯理由。 干犯這項罪行,就要負上絕對刑事責任。立法的原意是要保護未滿16歲的女童。不過,被告在面對判刑時,可以提出這些因素作為求情理由。

C. 猥褻侵犯(非禮)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22條 ,猥褻侵犯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猥褻侵犯是帶有猥褻情況的侵犯。有些行為明顯是猥褻行為,例如是在未經同意之下觸摸他人的生殖器官。不過,有些行為,例如是觸摸他人的臀部或親吻等,就未 必可以一概而論,還需要考慮其他事項,例如是疑犯和受害人的關係、背景、及事發時的情況等。控方必須證明:(1)疑犯有意圖侵犯受害人;(2)侵犯行為、 或伴隨著侵犯行為的其他情況,在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眼中,屬於猥褻;(3)疑犯有意圖作出(2)所描述的侵犯行為。

被控猥褻侵犯,可以用對方同意作為抗辯理由。不過,未滿16歲的人,不能夠同意進行構成猥褻侵犯的行為。而任何同意,必須是真誠,以及在了解事件之後才同 意。以詐騙或欺詐手段騙取別人同意,並不是真誠和知情之下的同意。是否真正同意,是事實判斷,以及要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

D. 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46條 ,任何人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煽動16歲以下兒童,向任何人或與任何人作出猥褻行為,均屬違法。這項罪行並沒有指明性別,即是說,男性或女性都可以干犯這項罪行。

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被告所作出的行為,必須是嚴重猥褻,意思是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都會認為被告的行為是嚴重猥褻。「嚴重猥褻」比起純粹猥褻更惡劣,涉及的行為是否嚴重猥褻,就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

任何人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煽動16歲以下兒童,向任何人或與任何人作出猥褻行為,都是違反了 第146條 訂 明的罪行。「煽動」就是指「鼓勵」,任何人邀請或鼓勵兒童向他 / 她作出嚴重猥褻的行為,或他們自己向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行一樣嚴重。只要被告一開始邀請或鼓勵涉及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即使他 / 她在過程中表現被動,都是干犯了 第146條 所訂明的罪行。舉例說,任何人展示自己的私處,並邀請兒童觸摸他 / 她的私處,就是犯法。

無論兒童是否同意被告向他 / 她作出嚴重猥褻的行為,或是否同意應被告的邀請,向被告作出嚴重猥褻的行為,都不重要。只要涉及的行為被認定是嚴重猥褻,而涉及的兒童不足16歲,被告就會被裁定罪名成立。

E. 強姦

強姦是男子在女子不同意之下,與她性交。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18(3)條 列明,如果一名男子:

  1.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該名女子當時並不同意性交;和
  2. 男子當時知道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沒有理會女子是否同意性交, 就是干犯了強姦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在香港,強姦只可以是男子對女子進行。一名男子如果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該名女子當時並不同意性交,而男子當時知道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沒有理會女子是否同意性交,這名男子就是干犯了強姦罪。任何女子協助或鼓勵男子去強姦女性,可能會被控協助及教唆強姦。

F. 與偷拍裙底相關的罪行

目前並沒有針對偷拍裙底的指定控罪。控方會視乎不同情況,考慮以這三項控罪的其中一項,作出檢控。以下是三項控罪的簡介:

1. 遊蕩罪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60條 ,在公眾地方或一座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

  1. 意圖干犯可被拘捕的罪行;或
  2. 故意妨礙任何人使用公眾地方或一座建築物的共用部分;或
  3. 導致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共用部分的任何人,合理地擔心自己的安全,

就是犯法。

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

  1. 就a)的情況:監禁6個月及罰款1萬元;
  2. 就b)的情況:監禁6個月;
  3. 就c)的情況:監禁2年。

「遊蕩」是指徘徊、閒逛或流連。

「公眾地方」包括街道、碼頭、公園及所有公眾獲准進入的地方。

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包括入口大堂、樓梯、平台、天台、扶手電梯及升降機。

2.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根據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7B(2)條 ,在公眾地方喧嘩、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就是犯法,最高可被判監禁12個月及罰款5千元。

要構成犯罪,必須要有擾亂秩序的行為。是否存在擾亂秩序的行為,就要視乎個別個案而定。

有關行為必須是意圖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作出這個行為的人,是否有意圖要激起破壞社會安寧,就要視乎他 / 她做了甚麼、怎樣做和說過甚麼。

涉及的行為是否可能會激起破壞社會安寧,要視乎事發時的所有情況。問題不是被告本身是否有意圖去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是他 / 她作出的行為,是否會引起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感到憤慨,並且會激起其他人以武力回應被告所做的事。這需要檢視事發時所有情況,才可以決定。

企圖偷拍女性裙底,是擾亂秩序的行為。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都會對這類行為感到憤慨,可能會向拍攝裙底的人作出威脅或以暴力對待。

3. 有違公德罪

一般而言,所有非常可恥的行為、有違公德的行為、令人感到被冒犯及厭惡的行為、或敗壞道德、有傷風化及破壞秩序的行為,根據《普通法》,都可以是犯法。

控方必須證明涉及的行為,是猥褻或令人厭惡至有違公德的程度。例子包括在公眾地方進行性行為而被其他公眾士目睹、在互聯網留言表示要組織「快閃強姦黨」、或者在公眾地方偷拍女性裙底等。

根據 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01I條 ,這項《普通法》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及罰款。

G. 促使21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32(1)條 ,促使21歲以下女童與第三者非法性交,就是犯法,最高刑罰可被判入獄5年。

「促使」的意思是招致或極力提出。被告的行為,以及事主與第三者非法性交,兩者之間必須要有因果關係。如果女童是自願性交,就沒有「促使」存在。舉例說,如果涉及的女子本身是妓女,就不會有「促使」。

H. 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非法性行為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19條 ,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他人進行非法性行為,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

非法性行為是指:

  1. 非法性交;
  2. 與異性肛交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而這個人不能與事主進行合法性交;
  3. 與同性肛交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這項罪行沒有指明年齡或性別。作出威脅和恐嚇必須是要求進行非法性行為。舉例說,以公開事主的性史作為威脅,要求與對方性交或再次性交,就是違反了 第119條 所訂明的罪行。另一個例子,是要求與事主再次性交,如果不肯,就公開事主的裸照。 第119條 訂明的罪行,有時會與非法借錢有關。借錢的人如果不能還錢,就可能會被威脅或恐嚇,要從事性活動去償還欠下的金錢和利息,換句話說,就是被迫賣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