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I. 通姦

通姦是指任何已婚人士自願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已婚人士跟他人發生性關係,而該人不是自己的配偶,便構成通姦。

已婚人士要在香港提出離婚,唯一可提出申請的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第11條 ,申請離婚的一方須向法院提出事實,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而通姦便是法庭可接受的事實之一。呈請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通姦屬實。

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第11A(a)條 ,提出離婚的呈請人必須令法庭信納:

  1. 呈請人的配偶曾與人通姦;及
  2. 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曾通姦的配偶共同生活,

便可確立通姦為事實。

上述第二點提到呈請人是否無法忍受與通姦者共同生活,將涉及他/她的主觀情感。呈請人不能忍受與配偶同住,可能由配偶通姦而起,亦有可能是不能忍受配偶的其他行為所致。

時限

夫婦的其中一方揭發對方通姦後,倘若仍繼續與對方同住超過六個月,便不能以配偶通姦為由申請離婚。原因是雙方同住,便不能顯示呈請人無法忍受與他/她的配偶共同生活。

證明

法例沒有要求呈請人必須交代第三者(即與答辯人通姦的人)的身份。離婚呈請書及承認通姦的陳述只須述明答辯人曾與第三者通姦,毋須交代第三者的身份。不過,如呈請人知道第三者是誰,亦可選擇述明他/她的身分。

呈請人必須提出事實證明通姦確曾發生,不能單憑直覺指控配偶通姦。指控一方須負起舉證責任,而舉證亦須達致「可能性佔優勢」的標準,並足以推翻答辯人的無罪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