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可以飼養甚麼類型的寵物?

一般來說,任何人均有權飼養家畜作為寵物。家畜即經由人類馴養後,能與人共同居住的動物。然而,某些野生動物是受到香港法例 第170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或香港法例 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所保護,若飼養這些受保護的野生動物,便屬違法。上述兩項條例是為實施《瀕臨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簡稱「公約」)的規定而制定。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禁止任何人入口、出口和管有未獲許可證或未獲豁免的瀕危物種(或其部分)。相關資料詳列於法例 附表一 的第二部份。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禁止任何人在港狩獵野生動物。與此同時,法例規定任何人不得滋擾或帶走受保護野生動物。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物種名單,已詳列於法例 附表二 之內。

根據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第23條 ,任何人如要管有「公約」列明的動物,須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申領許可證。如未獲許可證而管有瀕危物種,可被罰款100,000元(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第28條 ),動物亦可能會被充公。任何人如在港購買「公約」列明的瀕危動物,須從寵物商取得動物入口許可證的副本。購買人要保留交易收據,上面須註明相關動物的資料、辨識碼和交易日期。向漁護署申請許可證時,須一併提交這些資料。

要查核管有哪些物種須申領許可證,可瀏覽 漁護署網頁 。

購買任何動物之前,宜先向漁護署查核清楚申領許可證的要求。

A. 在公共房屋飼養寵物

狗隻

從2003年8月1日起,公屋住戶已全面禁止養狗。然而,在法例實施之前已在公屋飼養的狗隻,若體重少於20公斤,則能繼續保留至自然身故。獲准在公屋飼養的狗隻,不可以對其他住客構成滋擾。假如房屋署收到相關投訴,經徹查後,證實戶主違規兩次的話,有關批准可能會被撤銷。如未經批准在公屋內飼養寵物,署方將根據屋邨管理扣分制,向違例住戶扣分。受扣分制約束下的不當行為還包括製造噪音(如狗吠聲)或讓狗隻在公共地方隨處便溺等。如欲了解屋邨管理扣分制,可查閱 長者社區法網 中的「 公共房屋事宜 」。

小型家居寵物

房屋署批准公屋住戶飼養小型家居寵物,包括已閹割的貓,但不可飼養野生入口動物和農畜。

B. 私人樓宇與寵物

在私人樓宇內,只要沒有違反大廈公契,飼養寵物均屬合法。大廈公契是大廈落成後,由大廈發展商與第一手買家簽訂的文件,該文件對大廈現時及其後的所有業主,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契內沒有列明飼養寵物事宜,一般都可視為可飼養寵物。香港司法機關早已確立飼養寵物是任何人享用私人單位時的正常行為。如果大廈禁止飼養寵物,公契必須明確指出;若有住戶因為飼養寵物而違反公契守則,業主立案法團可對違規者興訟追究。然而,即使公契禁止住戶飼養寵物,業主立案法團亦有權酌情處理。當他們收到住戶飼養寵物的申請時,有責任避免無理地拒絕對方。

業主委員會在樓宇落成後草擬的住客守則或類近協定,與大廈公契不盡相同。若公契沒有列明大廈禁止飼養寵物,即使業主委員會要立約禁制,亦不足以迫令大廈全面執行。大廈公契的約束力,凌駕於業主草擬的守則和協定之上。不過,若私人屋苑住戶因飼養寵物而其他住客構成嚴重滋擾,即使大廈公契批准飼養寵物,該寵物主人亦要就滋擾負上責任。在此情況下,業主立案法團可向有關住客採取法律行動。

想了解更多有關寵物滋擾的資訊,可參閱另一題目「 鄰舍糾紛 」。

II. 寵物主人的責任

A. 注射疫苗及領取狗隻牌照

根據 第421章《狂犬病條例》 ,狗主須履行一系列的法律責任,包括為飼養五個月大或以上的狗隻向漁護署申領牌照,並帶同牠前往獸醫診所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第421A章《狂犬病規例》 第20 及 23條 )。規例 第22(1)條 列明,狗隻須每三年注射預防疫苗一次,同時更新有效牌照。若飼養的狗隻沒有領牌,狗主便會觸犯法例,可被罰款10,000元( 《狂犬病規例》 第20(2)條 )。

B. 令狗隻受控

狗主有責任確保自己的犬隻在其控制範圍之內。根據 《狂犬病條例》 第23條 ,任何大小的狗隻,若要在公眾地方(郊野公園和海中游泳時除外)出現,必須要繫上狗帶或以其他方式受控。假若狗隻重20公斤或以上(大型狗隻),任何人如果沒有為牠綁上長度不逾2米的狗帶,或以不多於1.5米長的狗帶將牠綁在固定物處,即屬犯法( 第167D章《危險狗隻規例》 第9(3)條 )。

狗隻束上狗帶的方式,以不構成公共威脅或對其他犬隻與動物造成危險為原則。在郊野公園或在大海中游泳的狗,則毋須一定要繫上狗帶( 《危險狗隻規例》 第9(2)條 )。若飼養的大型犬隻未能有效受控或繫上合適的狗帶,狗主將觸犯法例,可被罰款25,000元或監禁3個月( 《危險狗隻規例》 第9(3)條 )。

C. 狗隻咬人

若有飼養的狗隻咬人,根據 《狂犬病條例》 第24(1)條 ,狗主必須即時向警署舉報,並將狗隻隔離,等候警署主管人員進一步指示(基於狂犬病風險)。任何人違反上述指引,根據 《狂犬病條例》 第24(2)條 ,可被罰款10,000元。 第25(1)條 列明,狗主如未能採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狗隻咬人,等同干犯刑事罪行,可處罰款10,000元。然而, 第25(2)條 列明,狗主如能證明狗隻是受到被咬者或第三者蓄意激怒而作出襲擊,便能作抗辯理由。任何人如發現危險狗隻,也可以向裁判官投訴,根據 第167章《貓狗條例》 第5條 ,裁判官會考慮是否需要頒下命令,安排狗隻人道毀滅或接受更有效的控制。

若狗主已知或合理地預見自己的狗隻有潛在危險,他們便負有「謹慎責任」,一旦疏忽看管狗隻,導致牠襲擊其他動物或人類,狗主都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動物已被馴服,但作出反常舉動,即狗主只有在罕見的情況下,才需要負上責任。

即使在某些情況下,狗主沒有疏忽照顧自己的狗隻,但若他早已預見狗隻具有攻擊性,而最終狗隻咬傷人,狗主亦要承擔責任。不過,狗隻有時會有輕咬或抓東西的習慣,這並不等於牠有襲擊傾向,所以當牠玩耍或興奮時咬東西或抓東西,並不會被視為具有攻擊性。

當事人要先證明狗主知道狗隻相當可能具危險性,才可要求狗主因疏忽而負上法律責任。「知情」的最佳證據,是狗隻過往曾有類似行徑。

要進一步了解狗主因狗隻咬人或其他動物而有機會負上的法律責任,請詳閱另一題目「 鄰舍糾紛 」。

D. 為狗隻善後清潔

任何狗主讓狗隻在公共地方或樓宇公共空間內隨意便溺,而不妥善清理污物,可被罰款5,000元。( 第132BK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 第13條 )

E. 遺棄寵物是違法行為

若漁護署職員發現有看似走失或可能具破壞力的貓狗在街上流連,而當時並沒有人管束,職員可把動物捉走,帶返漁護署動物管理中心羈留。中心內的職員會檢查動物晶片或以其他方法辨識牠們。在可行情況下,漁護署會聯絡飼主領走動物,屆時,署方會向飼主收取相等於扣押與餵飼動物所需成本的動物羈留所費用( 第168章《動物羈留所條例》 第2條 )。被羈留的動物,若於96小時內無人認領,會被視為流浪動物或被飼主遺棄( 《狂犬病條例》 第22(5)條 )。根據 《動物羈留所條例》 第4(2)條 ,被遺棄而無人認領的動物或會被人道毀滅。根據 《狂犬病條例》 第22(1)條 ,遺棄動物是嚴重罪行,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或監禁六個月。

F. 餵飼流浪動物

餵飼流浪動物並不犯法,但餵飼後留下一地食物殘渣,就可被視為亂拋垃圾。為保護野生動物,根據 第170B章《1999年禁止餵飼野生動物公告》 ,在郊野公園餵飼野生動物則屬違法。

III. 關於寵物店,我有甚麼法律權利?

A. 動物售賣商牌照

根據 第139B章《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 第4(1)條 ,任何人若要經營動物售賣生意,必須先獲得牌照。售賣動物的場所亦要持牌。根據規例 第13條 ,兜售動物或雀鳥、或售賣未斷奶的動物,都可處第一級罰款(現時為2,000元)。無牌經營動物售賣生意,亦可被處第一級罰款。在無牌場所經營生意,則可被罰款1,000元。

現時,本港沒有個別發牌措施規管商業繁殖場,與寵物店一樣,繁殖場被視為動物售賣商,受相同的牌照制度規管。惟現時牌照制度並沒有規管任何人一次性或間中售賣自己的寵物或其後代,但礙於坊間有強烈意見要求所有動物售賣商領牌,此安排可能會在今年之內不再獲豁免,被正式納入規管。

漁護署簽發牌照時,會要求申領牌照的動物售賣商符合一系列有關動物健康和福利的條件,例如動物的基本圍封、畜舍提供的設施和戶外範圍,都要符合署方標準(詳情請 按此 )。《 公眾衞生 ( 動物及禽鳥 ) ( 動物售賣商 ) 規例》 第5(3)條 指出,售賣任何帶病動物均屬違法。如公眾人士懷疑有寵物店/繁殖場未達到漁護署的要求,可 聯絡署方 進一步調查。

根據規例 第5(3)條 ,動物售賣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在合法場所售賣的狗隻,都須要在皮膚下植入列有個別編號的晶片(晶片將提供進一步資料,證明狗隻已由香港或出口地的合法獸醫注射狂犬病疫苗)。
  2. 出售動物前,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隻不單要植入晶片,而且須領有漁護署簽發的狗隻牌照。該牌照列有晶片辨識碼和畜養人名稱(寵物店/繁殖場),在狗隻出售時,牌照將一併轉交到買主手上。
  3. 在寵物店和繁殖場的處所內須備有掃描器,讓買主隨時在選購狗隻期間,讀取晶片資料。買主亦宜先確保晶片上的辨識碼與文件資料無誤,才接受交易。所有狗隻都有不同的辨識碼,以便在發牌時作出識別。根據 《狂犬病條例》 第21(3)條 ,若狗隻未領牌,狗主可被罰款10,000元或監禁六個月。
  4. 所有狗隻在合法出售前,必須先注射防止犬瘟熱、犬病毒性出血性腸炎和犬病毒性肝炎疫苗。動物售賣商亦要保留(由獸醫簽發)相關的證明書,內裡註明狗隻的辦識碼。同樣地,所有出售的貓隻,亦應接種貓瘟及貓流行性感冒的防疫注射。當買主購買狗隻時,應一併取走相關的防疫注射證明書和狗隻牌照。

違反領取動物售賣商牌照所需條件,可處罰款1,000元。

B. 買家責任自負

現時沒有法律保障買家在購買動物後可以退還動物,買家要特別留意來歷不明的動物,如果購買,就等於買下沒有質素保證的貨品。在買賣交易中,動物也是貨品,而售賣的貨品雖然應該切合其用途,但並不等於能確保質素。除非售賣人明確作出保證,否則「買家自負責任」的法律原則便適用。

現時未有法律指引,讓有意購買寵物的買家在選購前先視察繁殖場。買家亦沒有權將患病動物退回予繁殖商/寵物店。謹慎的買家應先查清幼犬/幼貓的父母健康和福利狀況、牠們配種時的環境和繁殖場內其他動物的情況。

C. 互聯網銷售

動物售賣商牌照附有的條款,亦適用於網上售賣商。網上買賣限制了買家查核動物的晶片、牌照、防疫注射或其父母的健康/群居生活狀況。由於買家難以在交易前仔細了解動物的狀況,售賣商可輕易隱瞞動物是否處於惡劣環境或狀況欠佳。特別需要留意的是,網上出售的動物有機會是從大陸走私來港,當地沒有法例保障動物,亦可能有狂犬病的風險。

要確保自己購買的寵物健康良好,最謹慎的做法還是避免從動物售賣商購買,而是從愛護動物協會(SPCA)或其他具信譽的非官方組織領養。

D. 寵物寄養設施

根據 第139I章《公眾衛生(動物)(寄養所)規例》 第2條 ,所有寵物寄養所(包括寵物酒店)均須領有漁護署簽發的牌照。無牌經營會被罰款2,000元( 《公眾衛生(動物)(寄養所)規例》 第4條 )。寵物寄養所須將現行牌照展示於當眼位置,漁護署亦會在網站詳列所有持牌寵物寄養所/寵物酒店名單。任何人如需要寄養寵物,應先確保相關處所已獲發牌,有關名單可按 此處 查閱。如懷疑有人殘酷對待動物,請即向警方或漁護署舉報,由當局進一步調查或檢控。若消費者的投訴不涉及違法活動,可向消委會申訴。有關消費者投訴,可參閱另一題目「 消費者權益 」。

E. 寵物美容院及店舖

現時,本港沒有個別發牌措施規管寵物美容院或店舖,但任何提供寵物寄養服務的寵物美容院或店舖,都須持有寵物寄養所牌照(詳情參考 D. 寵物寄養設施 )。不少寵物美容院亦兼售動物,經營寵物店生意,此類店舖須為處所領取動物售賣商牌照(詳情參考 A. 動物售賣商牌照 )。漁護署在網站列出 持牌動物售賣商名單 ,任何人如將寵物留在美容院或店舖,可先透過網站查閱相關場所是否安全。如懷疑有人虐待動物,請即向警方或漁護署舉報,由當局調查或檢控。若消費者的投訴不涉及違法行為,可向消委會申訴。有關消費者投訴,可參閱另一題目「 消費者權益 」。

F. 領養動物

如領養的狗隻為五個月大或以上,領養人有責任把狗隻牌照轉至自己名下( 第421A章《狂犬病規例》 第20條 ),並確保狗隻適時接受所有防疫注射,有需要時要帶牠到獸醫診所,再次接受注射。

領養任何動物前都要三思。漁護署已列出指引,協助閣下考慮是否合適領養寵物。另外,署方亦有名單,列出提供領養服務的非官方組織,請參考以下連結:
如何做個盡責寵物主人 及 動物福利機構名單

IV. 殘酷對待動物

根據 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第3(1)(a)條 ,任何人如殘酷對待動物(包括哺乳類動物、雀鳥、爬蟲類動物、兩棲類動物、魚類或其他有脊椎或無脊椎動物),無論牠們是野生或已被馴養,都屬違法和可處懲罰。本條例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或罰款200,000元。警方或漁護署都有權檢控。公眾人士如目睹任何懷疑虐待動物行為,請向警方、漁護署或愛護動物協會舉報。

一般來說,要根據 第3(1)(a)條 成功作出檢控,必須證明動物曾經受過不必要的痛苦。不過,要證明罪行,控方毋須證明痛苦是持續發生、或已造成嚴重的後果,亦毋須證明干犯者有虐畜意圖。只要證明一般合理人士意識到該行為可能會為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會因此調整自己的行為,便足以入罪。若動物飼主沒有合理地履行照顧寵物的責任,任由他人殘酷對待其寵物而不保護牠,飼主亦屬違法。

特別要留意,即使令動物受苦是刑事罪行,但未能為牠們提供最佳福祉並非犯法。除非能夠證明惡劣情況持續沒有改善,導致動物有機會受苦,否則便不算犯法。譬如說,狗主沒有每天帶狗隻做運動至少一小時,是很壞的飼養習慣,但他不大可能因此被檢控。

根據 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第3(1)(g)條 ,任何人如携帶動物進入香港、或驅趕、運載、運送、移走或畜養任何動物時,牠在該人士處所受其控制之下,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或本可避免的痛苦,都會構成罪行。這包括把動物困在過度擠迫的空間、或把狗隻放在裝貨箱內一段長時間而不准予活動。上述情況都可能會為動物帶來傷害,因此可被定罪。

當有動物被遺棄,根據 《狂犬病條例》 第22(1)條 ,當局毋須證明該動物受過苦,即可對相關人士作出檢控。單單是遺棄動物已構成犯罪。

根據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第3(1)(e)條 ,任何人若促使或挑惹動物打鬥(或身處相關的處所中,容許上述活動發生)都是刑事罪行,即使動物沒有受過痛苦,相關人士亦要負上刑責。一經定罪,最高罰款200,000元或監禁三年。

當涉案人被裁定殘酷對待動物罪成,法院會考慮相關動物會否有機會再受到同樣對待,從而考慮頒下命令,禁止涉案人繼續飼養該動物。該動物會轉送漁護署人道毀滅或另覓新飼主(如合適)。

進食狗肉或貓肉

屠宰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用或將牠們的肉當作食物出售,都是嚴重罪行( 《貓狗規例》 第22條 ),最高罰款5,000元或入獄六個月( 第23條 )。

V. 格鬥狗隻/危險狗隻/導盲犬的特別安排

A. 格鬥狗隻的管制

進口未領牌的格鬥狗隻到香港屬違法,可處罰款50,000元或入獄六個月。以下品種的狗隻均歸類為格鬥犬:比特鬥牛、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告狗、巴西非拉狗或由上述任何品種雜交而成的狗隻( 《危險狗隻規例》 附表1 )。如某狗隻被漁護署分類為格鬥狗隻,飼主可以根據 《危險狗隻規例》 第17(1)條 ,在14日內向狗隻及貓隻分類委員會申請重新分類。

B. 危險狗隻的管制

任何人如發現危險狗隻,而讓狗隻沒有受到合適控制,可以向裁判官投訴。根據 《貓狗條例》 第5(1)條 ,裁判官可下令將相關狗隻人道毀滅或接受更有效控制。根據 《貓狗條例》 第5(3)條 ,被頒令的狗主若沒有遵從命令,可被罰款每日500元。

根據 《危險狗隻規例》 第10條 ,如有任何人受到狗隻襲擊而導致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須留院接受治療),裁判官可下令把相關狗隻分類為「已知危險狗隻」。若狗隻咬傷另一隻家養動物,令該動物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須由獸醫麻醉進行手術),除非能證明該狗隻是受到挑釁而作出襲擊,否則裁判官亦可頒令將牠分類為「已知危險狗隻」。

若有狗隻在沒有受到挑惹之下,曾經多次襲擊人類,裁判官亦可頒令將牠列為危險狗隻。

當狗隻被列為「危險」,牠必須在九十日內進行絕育手術,在公眾地方出入時,要戴上口套和繫上狗帶。同時,牠必須配戴特別頸圏,讓公眾識別。如果危險狗隻的飼主未能遵從上述條件,可被罰款25,000元或監禁三個月。

C. 導盲犬的特別安排

任何人帶同狗隻出入持牌食肆或乘搭公眾交通工具,一般都會被禁止,但導盲犬則不受此限。

VI. 外遊與寵物

A. 從外地入口寵物來港

1. 狗隻或貓隻

若要從外地入口寵物貓狗來港,須先向漁護署申請許可。申請人需要填寫指定表格和繳交432元費用。該申請表可於 漁護署網頁 下載。

若寵物的來源地仍受狂犬病威脅,署方須為該入口動物進行至少四個月的隔離檢疫。一般來說,如果貓狗由不受狂犬病威脅的國家直接入口,包括澳洲、紐西蘭、英國、愛爾蘭、斐濟、夏威夷和日本,通常都能豁免檢疫。不過,從這七個國家入口的寵物,抵港時應附有特定的動物健康證明書。該證書的要求,可於 漁護署網頁 下載。

上述證明書須要獸醫作出證明,入口寵物在過去一年是否已接種防止犬病毒性出血性腸炎、犬瘟熱,犬病毒性肝炎或貓瘟及貓流行性感冒的疫苗。而該入口寵物通常都需要在原居地住上至少六個月(或從出生日計起)才運送來港。

從其他國家包括奧地利、巴哈馬、巴林、比利時、百慕達、汶萊、 加拿大、開曼群島、塞浦路斯、丹麥、芬蘭、法國、德國、直布羅陀、關島、冰島、意大利、牙買加、盧森堡、馬來西亞、馬爾代夫群島、馬耳他、毛里求斯、荷蘭、挪威、新喀里多尼亞、巴布亞新畿內亞、葡萄牙、塞舌爾、新加坡、所羅門群島、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台灣、美國(本土)、瓦努阿圖和維爾京群島所入口的寵物,若為五個月大或以上,須證明在過去一年內,已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在運抵香港時,須附同以下的 相關證書 。

至於從其他沒有列明的國家(包括中國)進口寵物,則須接受至少四個月的隔離檢疫。入口前,牠們須先植入晶片,注射防止犬病毒性出血性腸炎、犬瘟熱,犬病毒性肝炎或貓瘟及貓流行性感冒疫苗。在動物抵港當日,須附同一份健康證明書,證明過往曾注射疫苗。相關證明書的要求,可查看 漁護署網頁 。

特別是從中國進口的動物,在運往香港前,須獲得入口許可證。相關許可證資料,可於 漁護署網頁 下載。

另外,從中國入口寵物亦要獲得動物健康證明書,以證明牠已注射犬病毒性出血性腸炎、犬瘟熱,犬病毒性肝炎或貓瘟及貓流行性感冒疫苗。有關動物健康證明書申請,可按 此處 下載。

由於全港現時只有兩間檢疫中心,不論港島或九龍區的狗舍和貓舍,都需要在至少三個月前預約。

輸入殘疾人士輔助犬或導盲犬

從外地入口的服務犬(如導盲犬)來港時,如附同動物健康證明書,證明已接受犬病毒性出血性腸炎、犬瘟熱、犬病毒性肝炎及狂犬病防疫注射,通常都可獲豁免隔離檢疫,並獲發特別許可證。若要申請輸入殘疾人士輔助犬或導盲犬,可從漁護署 下載申請表 。

有關狂犬病抗體血液測試的詳細資料,可參考 漁護署網頁 。

另外,輸入服務犬之前,須先填寫一份聲明,說明該狗隻將提供何種服務。聲明書可於 漁護署網頁 內下載。

輸入服務犬須填寫的動物健康證明書可按 此處 下載。

2. 禽鳥

入口寵物禽鳥的費用為344元。

假如漁護署認為入口雀鳥沒有感染禽流感的風險,署方會簽發特別入口許可證。否則雀鳥在輸入香港之前,須先接受21天隔離和進行禽流感病毒測試,並且在抵港至少五天前,獲出口地的獸醫簽發健康證明書。有關輸入雀鳥所需的特別許可證,可參考 漁護署網頁 。

3. 鼠兔及爬蟲類動物

入口相關動物須繳費344元。

在鼠兔及爬蟲類動物運送香港前,必須獲得署方簽發的特別許可證。以哺乳類動物為例,入口前必須要在室內畜養至少六個月(或從出生開始計起),而且沒有感染狂犬病。絨鼠則要至少12星期大,並證明是人工繁殖。申請許可證資料可於 漁護署網頁 下載。

寵物烏龜運送來港時,要證明沒有感染沙門氏菌。申請入口寵物烏龜許可證,可於 漁護署網頁 下載。

漁護署已詳細列出已獲審批的爬蟲類動物名單,倘若有爬蟲類動物不在名單之列,或許未能獲准進口。所以,輸入任何物種之前,必須向署方申請許可;申請人欲進口蛇類動物,或需額外支付費用,聘請捉蛇專家協助進行檢驗。申請入口許可證資料,可按 此處 下載。

B. 飼主帶同寵物離港

海外國家都對進口寵物有個別要求,不少國家會要求飼主提前安排及為動物注射疫苗。在香港,數間商業公司能提供物流安排,協助把寵物運到海外。如飼主真的未能帶同寵物離港,或是將會永久移居海外,他便需要更仔細地與在港的親友商討,為寵物安排新居。由於寵物已習慣居於私人家中,建立了安全感,選擇將寵物送往過份擠逼的動物庇護所,通常不是對寵物的最佳選擇。若把寵物交到網上認識的陌生人手中,最終有機會導致寵物被遺棄或被囚禁在貓狗繁殖場。

常見問題

1. 可以在公共房屋飼養寵物嗎?

從2003年8月1日起,公屋住戶已全面禁止養狗。然而,在法例實施之前已在公屋飼養的狗隻,若體重少於20公斤,則能繼續保留至自然身故。

房屋署亦批准公屋住戶飼養小型家居寵物,包括已閹割的貓,但不可飼養野生入口動物和農畜。

想了解詳情,請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寵物相關法例 > 可以飼養甚麼類型的寵物? > A. 在公共房屋飼養寵物 。

2. 我如何知悉私人樓宇是否禁止飼養寵物?

在私人樓宇內,只要沒有違反大廈公契,飼養寵物均屬合法。大廈公契是大廈落成後,由大廈發展商與第一手買家簽訂的文件。如果公契內沒有列明飼養寵物事宜,一般都可視為可飼養寵物。如果大廈禁止飼養寵物,公契必須明確指出;若有住戶因為飼養寵物而違反公契守則,業主立案法團可對違規者興訟追究。

不過,若私人屋苑住戶因飼養寵物而其他住客構成嚴重滋擾,即使大廈公契批准飼養寵物,該寵物主人亦要就滋擾負上責任。

有關私人樓宇飼養寵物的法律事宜,請參閱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寵物相關法例 > 可以飼養甚麼類型的寵物? > B. 私人樓宇與寵物 。

3. 如果我的狗咬了人,我該怎麼辦?

若閣下飼養的狗咬人,作為狗主,閣下必須即時向警署舉報,並將狗隻隔離,等候警署主管人員進一步指示(基於狂犬病風險)。任何人違反上述指引,可被罰款。

如閣下如未能採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狗隻咬人,亦等同干犯刑事罪行,可處罰款。任何人如發現危險狗隻,可以向裁判官投訴,裁判官會考慮是否需要頒下命令,安排狗隻人道毀滅或接受更有效的控制。

若閣下疏忽看管狗隻,導致牠襲擊其他動物或人類,閣下都要承擔民事責任。即使閣下在控制狗隻時沒有疏忽,但若您早已知道狗隻可能作出攻擊,而牠最終咬傷人,閣下亦要承擔責任。

如想了解更多,請參閱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寵物相關法例 > 寵物主人的責任 > C. 狗隻咬人 。

4. 我想開設寵物店,有甚麼要注意嗎?

根據第139B章《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任何人若要經營動物售賣生意,必須先獲得牌照。售賣動物的場所亦要持牌。

漁護署簽發牌照時,會要求申領牌照的動物售賣商符合一系列有關動物健康和福利的條件,例如動物的基本圍封、畜舍提供的設施和戶外範圍,都要符合署方標準。售賣任何帶病動物均屬違法。
根據《 公眾衞生 ( 動物及禽鳥 ) ( 動物售賣商 ) 規例》 第5(3)條,動物售賣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在合法場所售賣的狗隻,都須要在皮膚下植入列有個別編號的晶片。
  2. 出售動物前,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隻不單要植入晶片,而且須領有漁護署簽發的狗隻牌照。
  3. 在寵物店和繁殖場的處所內須備有掃描器,讓買主隨時在選購狗隻期間,讀取晶片資料。
  4. 所有狗隻在合法出售前,必須先注射防止犬瘟熱、犬病毒性出血性腸炎和犬病毒性肝炎疫苗。動物售賣商亦要保留(由獸醫簽發)相關的證明書,內裡註明狗隻的辦識碼。同樣地,所有出售的貓隻,亦應接種貓瘟及貓流行性感冒的防疫注射。

有關開設寵物店須遵守甚麼法例,可參考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寵物相關法例 > 關於寵物店,我有甚麼法律權利?

5. 甚麼行為可構成殘酷對待動物?

一般來說,要成功檢控某人殘酷對待動物,控方必須證明動物曾經受過不必要的痛苦,但毋須證明痛苦是持續發生、或已造成嚴重的後果,亦毋須證明犯案者有虐畜意圖。只要證明一般合理人士意識到該行為可能會為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會因此調整自己的行為,便足以入罪。若動物飼主沒有合理地履行照顧寵物的責任,任由他人殘酷對待其寵物而不保護牠,飼主亦屬違法。

如閣下想知道更多,請瀏覽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寵物相關法例 > 殘酷對待動物 。

我將移民海外,除了送走狗狗之外,我還可以怎辦?

與其把狗狗留下,閣下可以考慮讓牠跟您一起移民。海外國家對進口寵物有個別要求,不少國家會要求飼主提前安排及為動物注射疫苗。在香港,數間商業公司能提供物流安排,協助把寵物運到海外。如飼主真的未能帶同寵物離港,或是將會永久移居海外,他便需要更仔細地與在港的親友商討,為寵物安排新居。由於寵物已習慣居於私人家中,建立了安全感,選擇將寵物送往過份擠逼的動物庇護所,通常不是對寵物的最佳選擇。若把寵物交到網上認識的陌生人手中,最終有機會導致寵物被遺棄或被囚禁在貓狗繁殖場。

想了解更多,請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寵物相關法例 > 外遊與寵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