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恐嚇及勒索

A. 刑事恐嚇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刑事恐嚇是刑事罪行。

  1. 威脅會傷害其他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2. 威脅會傷害第三者(例如事主的家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3. 威脅會作出違法行為。

這些威脅必須是意圖:

  1. 令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受驚;
  2. 導致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去作出他 / 她原本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或
  3. 導致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不作出他 / 她原本有法律權利去做的事。

刑事恐嚇必須是指向被威脅的人,或與他 / 她關係密切的人,並且必須是威脅會傷害他們的身體、損壞他們的財物、或損害他們的名譽。是否存在威脅,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及事實判斷。威脅必須是有意圖令被威脅的人受驚,或導致他 / 她作出原本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或不作出原本有法律權利去做的事。是否存在有意圖的威脅,同樣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及事實判斷。

舉例說,在街上無牌擺賣是犯法的,無牌小販會被拘捕,如果被裁定罪名成立,就要面對懲罰,包括充公貨品和擺賣工具。如果小販管理隊人員在企圖取走無牌小販 的貨品和擺賣工具時,有人威脅小販管理隊人員,要求他 / 她停止充公,否則會傷害他 / 她。這就是刑事恐嚇——有人威脅會傷害他人的身體,而意圖就是嚇怕小販管理隊人員,令他 / 她無法履行自己的職責,取走無牌擺賣的貨品和擺賣工具。又如果在同一情況下,無牌小販威脅小販管理隊人員,要求他 / 她停止充公,否則會在他 / 她的住所放火、或追斬小販管理隊人員的家人。在這類情況下,法庭在考慮無牌小販的意圖,是否符合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所列明的條文時,可能沒有甚麼困難。

B. 勒索

根據 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第23條 ,勒索是刑事罪行。

勒索是以威脅的方式,提出不當要求,這個要求必須是為了獲益,或者有意圖導致其他人受損。除非提出要求的人,相信他 / 她有合理理由提出這些要求;而使用威嚇的手段,是加強提出要求的適當手段,否則就是以威脅方式提出不當要求。

勒索通常是要求受害人交錢,例如以金錢換取性愛照片。威脅就是要脅會將照片公開,例如是威脅事主付錢,否則會將性愛照片展示給事主的妻子看。要求對方作出或不作出甚麼行為,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被告是否曾經以威脅的方式,作出不當要求,以求獲益或有意圖導致其他人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