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I. 與不誠實有關罪行

A. 盜竊罪

根據 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第9條 ,盜竊是刑事罪行。盜竊罪涉及不誠實地挪佔屬於他人的財物,意圖永久奪去他人的財物。 「挪佔」的意思是將其他人的財物當成是自己的一樣,並隨著自己的意思去處置這些財物。 「屬於他人」是指財物是屬於其他人所有,而不是屬於取走財物的那個人。

要構成盜竊罪,在取走他人財物時,要有不誠實意圖,以及意圖永久奪去他人的財物。如果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想的人,認為你取走他人財物時是不誠實,而你亦知 道你所做的事,在一般人心目中,會被認定是不誠實,這麼,你就會被視為有不誠實意圖。這個評定準則名為「Ghosh測試」,源自1982年英國上訴法院一 宗名為《 R訴Ghosh 》的案例,香港的盜竊法例亦一直沿用Ghosh測試法。

B. 入屋犯法罪

根據 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第11條 ,入屋犯法是刑事罪行。當一個人以侵入者的身份,進入一座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任何一個部分,並有意圖偷取裡面的物品、嚴重傷害建築物內的任何人、強姦女性、或者非法破壞建築物或建築物內任何物品,就是干犯了入屋犯法罪。

任何人以侵入者的身份,進入一座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任何一個部分,偷取 / 企圖偷取裡面的物品、嚴重傷害 / 企圖嚴重傷害建築物內的任何人,也是干犯了入屋犯法罪。

「以侵入者的身份進入一處地方」,意思是一個人在沒有合法權利下,或在未經建築物業主或物業使用者的同意下,刻意進入一座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任何一個部分。

至於進入的地方,是否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任何一個部分,就要視乎每宗個案而定。例如顧客只是獲准進入店舖的公眾地方,顧客如果進入店舖內寫有「私人重地」或「只限職員」的地方,他 / 她就是侵入者。

C. 不付款而離去

根據 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第18C條 , 不付款而離去是刑事罪行。當一個人有不誠實意圖,想在收到貨品後或享用服務後逃避付款,就屬於犯罪。這包括離開餐廳時不付款、乘的士後不付車資、在自助加 油站加油後沒有付款等。提供貨品或服務的供應商,預期顧客會在獲得貨品或服務後,付款之後才離開。如果任何人收到貨品或享用服務後,本來應該付款,但他 / 她有不誠實意圖去逃避付款,並且沒有付錢就離開,他 / 她已經干犯不付款而離去的罪名。

評定是否不誠實的準則,與盜竊罪一樣。兩者的分別是,在盜竊罪中,需要證明一個人在取走財物時,有不誠實意圖;而不付款而離去,不誠實意圖是在取得貨品或 享用服務之後萌生。例如一名司機在自助加油站加油時,可能有想過付款,但當他 / 她發現收銀處大排長龍時,趁機駕車逃走,以避過排隊支付油費,這名司機就是干犯不付款而離去的罪名,而非盜竊罪。

D. 處理贓物罪

根據 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第24條 , 處理贓物罪是刑事罪行。當一個人明知或相信貨品是偷來的,仍然不誠實地接收這些貨品,或者不誠實地保留、搬遷、處置或變賣這些貨品 / 不誠實地協助另一人保留、搬遷、處置或變賣這些貨品 / 為了另一人的利益而不誠實地保留、搬遷、處置或變賣這些貨品,或者作出有關安排,就是干犯了處理贓物罪。

「處理」涉及處理被偷走的貨品、或處理明知或相信是偷來的貨品。「處理」是盜竊之後的行動,而處理的人並不是竊匪,而是協助竊匪的其他人。從竊匪處購買貨 品,並明知或相信這些貨品是偷來的,是其中一個干犯處理贓物罪的例子;另一個例子是在竊匪尋找買家期間,協助竊匪看管贓物。

「不誠實地處理」的意思,與盜竊罪所提及的「不誠實」,意思是一樣的。要構成控罪,一定要證明涉及的貨品是偷來的。至於一個人是否明知或相信貨品是贓物,就是每宗案件的事實判斷,要由控方提出舉證,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這一點。

E.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根據 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第17條 ,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是刑事罪行。當一個人以欺騙手段,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物,並意圖永久奪去有關財物,就是違法。這項罪行包括以謊言遊說一個人交 出財物,而這個人如果知道真相,並不會交出財物。其中一個例子,是以偷來的信用卡,或銀行已取消的信用卡,到商店購物。使用這些信用卡,等同向商店負責人 承諾,可以安心接納這些信用卡作為付款方法,店舖最終會收到金錢。不過,如果商店負責人知道真相,就不會接納這些信用卡作為付款方法。商店負責人成為了詐 騙事件的受害人,而使用信用卡的人,意圖永久奪去商店的貨品,是不誠實地以欺騙手段取得貨品。

F.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

根據 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第18A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是刑事罪行。當一個人以不誠實手段取得服務,即屬違法。這項罪行涉及一個人沒有意圖付款,並作出一些行為,誘使其他人給予利益,或者明 知將會獲得利益,而導致或容許某人作出一些行為。其中一個例子,是要求他人提供服務,例如是一個人要求其他人為他 / 她的單位髹油漆,並承諾在髹油漆完成之後付款,但他 / 她由始至終都沒有意圖要付款。提供服務的那個人,被不誠實地欺騙,從而提供有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