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介乎13至15歲的兒童
介乎13至15歲的兒童禁止在工廠工作,或從事工業性質的工作;但他們可以受聘在非工業機構工作。所以,這些兒童可以在辦公室、服務業或零售業工作。這類兒童在法侓上可再細分為「已完成中三教育」和「未完成中三教育」兩類。
A. 已完成中三教育的13至15歲兒童
已完成中三教育的13至15歲兒童,較未完成中三教育的,在參與工作上更有彈性。這是因為未完成中三教育的學生一般被視為未完成政府提供的九年免費教育。
在這類別的兒童獲受僱前,其父母必須向準僱主出示該兒童修畢中三課程的證明,並書面同意該兒童就業。
僱用條件的限制
僱主必須遵守特定的工作條件。這類別的兒童不得在以下情況受僱:
每日特定工作時間 |
早上7時前或晚上7時後 |
每日工作總時數 |
在任何一日超過8小時 |
連續工作/休息 |
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而其後無休息(「休息」指不少於1小時的用膳或小休時間) |
搬動重物 |
搬動超過18公斤的物品 |
B. 未完成中三教育的13至15歲兒童
在這類別的兒童獲受僱前,其父母除了須書面同意該兒童就業外,還須向準僱主出示該兒童的有效在學證明書。這規定是為了防止兒童未完成基本教育便被迫工作,違背政府政策。
僱主聘用這類別兒童,必須遵守特定條件,以配合政府政策,確保這些兒童繼續就學。
時間的限制
這類別的兒童不得在以下情況受僱:
每日特定工作時間 |
早上7時前或晚上7時後 |
每日工作總時數 |
在學期內 在暑假期間 |
連續工作/休息 |
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而無休息(「休息」指不少於1小時的用膳或小休時間) |
搬動重物 |
搬動超過18公斤的物品 |
上課時間內 |
任何上課日的上課時間內 |
工作地點的限制
某些工作地點對兒童而言是危險或有違道德的。因此, 第57B章《僱用兒童規例》 列舉了一些介乎13至15歲兒童不得受僱於某些地點工作:
- 有酒精類飲品出售及供飲用的場所。
- 處理垃圾:在無損 第132BK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 第15條 下,兒童不得為得益或牟利而獲受僱在任何公眾地方處理垃圾。
- 處理危險品:處理及運送 第295章《危險品條例》 所適用的任何危險品。
- 危險機器:可用於切割、碾磨、滾轉、衝壓、壓碎或相類動作的危險機器。
- 下列任何場所或地方:
- 任何舞廳、桌球室、麻雀、天九或賭博場所;或
- f. 任何公眾娛樂埸所。但非牟利的演出,即演出的淨收入(如有)並非作為演出發起人的私人得益,則不在此限。
- 任何公眾娛樂埸所。但非牟利的演出,即演出的淨收入(如有)並非作為演出發起人的私人得益,則不在此限。
- 任何酒店、公寓、熟食店、咖啡室、酒樓或相類場所的廚房。
- 在離地面3米以上的室外清潔窗戶。
- 任何屠場或屠房、任何屠場或屠房的宅地,或作與此有關用途的處所。
- 任何理髮店或按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