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保護青少年僱員的法律

「兒童」及「青年」的定義

在香港,青少年受僱傭相關法律特別保護。「青少年」包括「兒童」及「青年」。

根據 第57章《僱傭條例》 ,「兒童」是指不足15歲的人,而「青年」則是指年滿15歲但未滿18歲的人。

香港青少年的五個類別

就香港僱傭相關法例而言,青少年可按年齡(兒童和青年)及工作性質(如藝員和學徒),分為五個類別。以下詳述香港各類別的青少年:

    1. 13歲以下的兒童
    2. 介乎13至15歲的兒童,及:
      • 已完成中三教育;或
      • 未完成中三教育
    3. 藝員
      • 臨時演員
      • 合約演員/自由演員
    4. 學徒
    5. 介乎15至18歲的青年:
      • 在工廠/工業環境中工作的青年
      • 在海上工作的青年

香港青少年的僱傭受 第57章《僱傭條例》 及一系列的附屬法例規管,但 《僱傭條例》 並不適用於按 第47章《學徒制度條例》 註冊的青少年學徒。根據 《僱傭條例》 ,任何參與工作的青少年,不論受薪與否,均屬受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