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青年

在香港,青年是指年滿15歲但未滿18歲的人。

青年可分為兩類,其僱用分別由兩項條例規管。一項是第57C章《僱用青年(工業規例)》,規管受僱於工廠或工業環境中工作的青年。另一項是第58章《青年及兒童海上工作僱傭條例》,規管受僱於船舶或其他船隻工作的青年。

A. 受僱於工廠或工業環境中的青年

工作時間限制

僱主不得要求青年僱員工作超過特定時數,或於特定的時間以外工作:

每日最長僱傭時間

10小時
(只可於早上7時至晚上7時期間)

每日最高工作時數

8小時

每星期最高工作時數

48小時

每星期最多工作日數

6日

連續工作的時數上限

連續工作5小時後須有不少於半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

連續2星期的總工作時數上限

連續2星期工作不可超過96小時
每日最長僱傭期依舊為10小時

超時工作

不容許

在用膳或休息時間工作

不容許

休息日

最少一星期一日

為保護受僱於工廠或工業環境中工作的青年,法例還有額外規定。例如,僱主不得僱用青年在礦場或石礦場從事地下作業,或擔任涉及開掘隧道的工作。

另外,僱主不得容許青年搬動任何不合理地笨重的負載物。僱主不得容許年齡不足16歲的青年搬動超過18公斤的負載物。

加之,需要「站立工作」的青年,必須有機會保息,並有設施供他們休息。

除此之外,青年不可受僱從事危險行業。以下表列了法例訂明的危險行業:
第5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附表1 ):

  • 鏟修鍋爐;
  • 用基本原料製造玻璃;
  • 涉及使用砷、鉛、錳、汞、磷,或涉及使用由任何此等化學元素組成的複合物的製造工序;
  • 製造硃砂;
  • 鍍鉻;
  • 在任何製造工序中,對賽璐珞或鎂,或對全部或部分用賽璐珞或鎂造成的物品,進行機械切削或研磨;
  • 製造鹽酸、硝酸或硫酸。

B. 在海上工作的青少年

此類別的青少年包括受僱於海上船舶或船隻工作的青年及兒童。

法定權利和保障

第58章《青年及兒童海上工作僱傭條例》把青少年細分為兩個組別,每個組別均享有特定的法定權利,但亦有訂定部分情況屬例外,不受法例所限。

15歲以下的兒童

16歲以下的青年

法定權利/限制

不容許工作

船長須為海事處處長備存一份登記冊,登記所有受僱在其船隻上工作的人士

例外1

除非該兒童的家庭成員是受僱在同一船隻上

例外2

「海上航海學校或訓練船的學生」-須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

若違反規定,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的罪行

可處罰款$2,000的罪行

任何船長若沒有備存一份載有所有受僱在其船隻上工作的16歲以下人士之登記冊,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