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評估是否適合成為領養父母

任何有意申請領養幼童的香港居民(該幼童的父母或親屬,或該幼童父/母之配偶除外),都必須填寫社會福利署指定的表格。如屬本地領養,申請者須呈交表格予社會福利署或任何獲認可機構,以申請評估是否適合成為領養父母( 《領養條例》 第27(1) 和 27A條 )。

作出有關申請時,須一併呈交社會福利署署長或獲認可機構所合理要求的資料,和申請人授權警務處處長向社會福利署署長披露其犯罪紀錄的授權書。如屬本地領養,而申請者是向獲認可機構申請的,可在授權書中指定該獲認可機構(而非社會福利署署長)查核其犯罪紀錄。獲認可機構接獲授權書後,須把授權書送交社會福利署署長,以供其查核有關申請人的犯罪紀錄( 《領養條例》 第27A(2)-(4)條 )。經社會福利署署長或獲認可機構考慮後,就可決定申請人是否適合成為本地領養父母( 《領養條例》 第29(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