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 同居

未婚的同居伴侶不能跟已婚人士擁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亦不能享有已婚夫婦應有的權益,例如稅務優惠、退休金、醫療及公屋等福利。更重要的是,不管同居伴侶共同生活多久,法律亦不會視他們為已婚配偶,因此他們不能享有已婚夫婦應有的權益。

A. 遺產分配

根據香港法例 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任何人如沒有與他/她的同居伴侶結為夫婦,而同居伴侶過身時沒有立下遺囑,他/她將不可獲分死者的遺產( 第4條 )。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2條 則訂明,無遺囑者還包括留有遺囑但對其遺產中若干實益權益未有立下遺囑而去世的人。

然而,即使同居伴侶生前沒有立下遺囑,雙方亦沒有合法夫婦的法律地位,香港法例 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仍容許同居伴侶,從過身的另一半的遺產中申請經濟給養。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3(1)(b)(ix)條 訂明,任何人在緊接死者去世前,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贍養,便可申請從死者遺產中領取經濟給養。因此,只要尚存的同居伴侶能證明他/她一直依靠死者贍養,即可從死者的遺產中取得贍養費用。

B. 保障同居伴侶免受暴力對待

香港一直有法例保障同居關係的伴侶免受暴力對待。不論雙方是婚姻或同居關係,任何一方如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均可根據香港法例 第189章《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申索補償,以及申請強制令。例如,受虐者可根據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第3B條 向法庭申請強制令,禁止施虐者進入或逗留在兩人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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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父母的權利

同居伴侶如誕下小孩,生母將擁有為人父母的一切權利,全權擁有子女的管養及撫養權,而生父則不會自動擁有父母應有的權利。生父如要取得父母的權利,必須根據香港法例 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1)(c)條 向法院申請命令。

D. 同居伴侶分手

同居伴侶如決定分手,法例並不會賦予他們享有合法夫婦離婚時應有的同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