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香港主要有哪些反歧視法例?

香港法例 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大致上訂明所有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而法律亦應該禁止由任何因素產生的歧視行為。上述原則透過下列法例之訂立而得以實現:

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

  • 禁止基於性別、婚姻狀況及懷孕的歧視,亦有提及性騷擾的問題

第487章《殘疾歧視條例》

  • 涉及患有下列傷病或殘障的人士:肢體傷殘、弱智、精神病、聽覺受損、視力受損、長期病患及愛滋病

第527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 禁止因照顧家人而遭受歧視

第602章《種族歧視條例》

  • 禁止基於種族而遭受歧視、騷擾和中傷

有關各條法例的簡述,請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反歧視 > 概述香港現行之反歧視法例 。

2. 怎樣為之性騷擾?《性別歧視條例》是否監管到在所有環境或場所發生的性騷擾行為?

如任何人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具冒犯性、侮辱性及威嚇性的,便會構成性騷擾,當中包括作出不受歡迎而從性方面獲取好處的要求。性騷擾者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並且可能要向受害者作出賠償。

根據《 性別歧視條例 》 第2(5)條和第2(8)條 ,任何人向一名男士或女士作出性騷擾行為,均屬違法,而有關性騷擾的條文亦適用於同性關係。舉例,如一名男士性騷擾其他男性,或一名女士性騷擾其他女性,兩者皆可被控告。

在《 性別歧視條例 》中有關性騷擾的條文並非適用於所有環境,概括來說,這些條文只適用於工作場所及教育機構內。《 性別歧視條例 》 第40條 亦訂明,若貨品 / 服務 /設施提供者性騷擾他們的顧客,便屬違法。

想知道更多性騷擾的例子,可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反歧視 > 性別歧視 。

3. 殘疾歧視中,歧視、騷擾及中傷的定義是甚麼?

歧視 可以是直接或間接造成的。直接歧視是指在類似的情況下,殘疾人士因其殘疾而受到較非殘疾人士為差的待遇。間接歧視是指要所有人遵守或履行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這樣做實際上會對殘疾人士不利,並且沒有實質需要加上該等條件或要求。

如任何人因為他人的殘疾而向該殘疾人士作出不受歡迎的行為,而一般人也會覺得該行為有冒犯、侮辱或威嚇成分,該不受歡迎的行為便是 騷擾 。

如任何人在公開場合中煽動他人對殘疾人士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這種行為就稱為 中傷 。

根據《 殘疾歧視條例 》,對殘疾人士(或與他們有聯繫的人)作出歧視、騷擾或中傷行為是違法的。
有關《 殘疾歧視條例 》的詳情,請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反歧視 > 殘疾歧視 。

4. 假如我是長期病患者,是否仍受到《殘疾歧視條例》所保障?長期病患/長期疾病的例子是甚麼?

閣下仍會受《 殘疾歧視條例 》所保障。根據條例所載,殘疾的定義包括身體機能的全部或局部喪失,身體任何部分的機能失常、畸形或毀損,以及因體內存在有機體 (例如病毒)而引致疾病。

上述定義包括長期疾病,例如中風、癲癇症 / 羊癇症、老人痴呆症、視網膜色素病變、青光眼、哮喘、肺塵埃沉著病、心臟病、血友病、地中海型貧血病、風濕性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肝功能衰竭、糖尿病、腎衰竭、脊髓受損、強直性脊椎炎、牛皮癬、癌病、愛滋病等。假如閣下是長期病患者,亦會像其他殘疾人士一樣得到《 殘疾歧視條例 》的保障。

如想知道僱主是否可因僱員有長期病患而解僱他,請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反歧視 > 殘疾歧視 。

5. 某僱主知道解僱一名懷孕僱員可能會違法,所以他準備在該僱員生育後才解僱她。這樣做是否仍然違法?

《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 第8條 訂明,如某人因負有家庭崗位責任(即需要照顧直系家庭成員)而被解僱,執行解僱的僱主便會違法。如僱主純粹認為僱員因要照顧子女而不能超時工作或離港工幹,從而解僱該僱員,便可能已違反《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

有關《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的詳情,請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反歧視 > 家庭崗位歧視 。

6. 外傭僱主基於種族選擇外傭會違反《種族歧視條例》嗎?

《 種族歧視條例 》容許外傭僱主基於種族選擇外傭。不過,僱傭合約一旦生效,《 種族歧視條例 》的其他條文立即適用。假如外傭需在香港以外地方等候僱傭工作簽證,條例會在外傭進入港境時開始適用;假如外傭不需離港等候入境事務處處長的許可,則條例會在入境事務處簽發工作許可時開始適用。當外傭需在香港以外地方短期工作(如僱主帶同外傭一起外遊時),《 種族歧視條例 》仍然適用。

想知道更多種族歧視的資訊,請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反歧視 > 種族歧視 。

7. 假如我認為自己受到歧視,可以怎樣做?

閣下可以採取以下其中一個或多個的行動:

  • 如投訴與工作有關,閣下可以向機構的管理層提出投訴,或者向機構的員工組織、所屬行業的工會或社工尋求其他形式的協助。
  • 如投訴與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有關,閣下可以向有關提供者提出投訴或要求改善。
  •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投訴(電話:2511 8211)。
  • 把個案交由法庭處理。

在事件仍是記憶猶新時,應盡快把相關資料記錄下來。當閣下日後想提出投訴或採取法律行動時,這些資料可幫助閣下記起事件的細節。

想知道如何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請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反歧視 > 如何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