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消費者合約

作為一位消費者,閣下每天可能在不知不覺間訂立很多合約。當閣下乘搭巴士、買雜誌、買糖果或上戲院時,其實已在訂立合約。

概括而言,賣方(貨主或其代表)或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貨品或服務質素必須合理,亦須在良好狀況下讓消費者安全地享用。

A. 何為合約?

合約訂明立約各方須履行的責任,而有關條款受法律承認並可由法庭強制執行。合約常涉及用金錢換取貨品或服務。除某些特定合約外(例如賣買土地或房地產的合約),香港法律沒有規定一般的消費者合約必須以書面訂立。

合約所規定的責任由立約各方共同協議。當其中一方接受對方的要約(見下),合約隨即產生。

B. 如何訂立一份有約束力的合約?

訂立合約的基本要素是:要約;接受該要約;代價;及有意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

a) 要約

「要約」指某人向另一方表示願意以具體條款訂立合約。當對方接受該「要約」,具約束力的合約隨即產生。

「要約」與 「邀約」 (一種招徠手法,即邀請對方提出「要約」)有分別。請參考以下例子:

店主在櫥窗或商品架擺放的相機並不構成要約,這陳列品只是「邀約」,即店主只是邀請閣下提出購買相機之要約 ,而他可接受或拒絕閣下的「要約」。

理據: 店主的存貨有限(可能只有十部),如果該陳列品被視為要約,而剛巧有五十位客人同時願意購買(即接受該要約),店主必須供應五十部相機。如果他未能供應足夠相機,便是違約,受影響的客人可向他索償。因此,陳列品一般都不會被視為要約。

接受要約(亦可稱為承約)

如對方仍未接受有關要約,合約並未訂立。要斷定「接受」是否有效,有兩項原則需要注意:

  1. 提出要約的一方收到對方通知接受有關要約時,該『接受」才有效﹔及
  2. 接受要約的一方(承約方) 必須同意要約內之全部條款。

就第一點而言,「接受」可透過口頭、書面或行為作出表達。以行為表達「接受」的例子如下:店主 / 收銀員收取閣下購買某貨品所付出的款項,但沒有任何說話或書面回應。

就第二點而言,合約雙方必須清楚明白「要約」及「接受」是針對相同的條款,即是承約方接受對方所提出之要約內的所有條款。例如:

你說:「我想買放在店鋪櫥窗內的數碼相機」,而店員說:「我們剛賣掉最後一部以優惠價出售的相機。我們可替你取一部新的,但你需要付原價」。店員之回答並不表示他接受你的購貨要約,他只是問你是否願意以較高的價錢交易,這在法律上視為「反要約」(俗稱「還價」)。此刻,你可以拒絕接受該「還價」而不進行交易。但如果你接受該「還價」,即表示你願意付較高價錢。

當交易條件落實後,合約便會訂立。法律沒有規定在付款給賣方那一刻才算完成訂立合約。舉例:櫥窗內某一產品暫時缺貨,但你要求店員落訂單。如店員願意替你訂貨,即使你沒有簽任何文書或還未付錢,合約亦已經訂立,而你需要於貨到時付款。

代價

「代價」指訂立合約時各方所給予的利益,包括金錢、服務或貨品。舉例:買方付出的貨款及賣方交付的貨品都是「代價」。

如其中一方沒有責任向對方付出代價,合約無法訂立。以「契約」形式簽訂合約則屬例外。如以這種形式訂立合約,雙方未必需要互相給予代價。

有意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

一旦同意交易的條款並訂立合約,閣下便要承擔法律責任或繼續遵守合約條款,如欲悔約或違反任何條款,可被對方控告違約。

合約可否在雙方沒有作出明確同意下,自動加入了隱含條款?在甚麼情況下才可加入隱含條款?

隱含條款是沒有經口頭說明或書面記載之條款,但有關條款將根據法律或合約雙方過往之交易方式(如有)而被當作為協議 / 合約的一部分。

閣下會留意到一些法例條文可成為消費者合約內的隱含條款(例如《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 》),即使合約雙方未曾提出有關內容。隱含條款的其中一個例子是,買方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驗貨(即使有關合約在該條款上沒有明文規定)。

英國樞密院有一案例說明,在甚麼情況下可在書面合約內加入隱含條款,而香港終審法院在審理 Kensland Realty Ltd v Whale View Investment Ltd and Another 一案時,也採納該論點。如要加入隱含條款,必須符合以下的情況:

  1. 必須是合理及公正的(對合約雙方公平);
  2. 對促進商業效益而言是有必要加入該隱含條款;
  3. 必須是很明顯地需要有關條款,程度有如「簡直不用說出來」;
  4. 必須能夠清晰表達出來;
  5. 不可與合約內的其他明文條款有矛盾。

C. 誰可以訂立合約?

一般來說,18 歲或以上的成年人可自行訂立合約。但如閣下與下列兩類人士進行交易,便需特別留意:

1. 未成年人

年輕人都會經常訂立合約,而這些合約亦具法律約束力。但是某些由 18 歲以下人士(未成年人)訂立的合約不會獲法律承認。

未成年人可以訂立某些合約並承擔法律責任,但要視乎交易的貨品是否法律所界定的「必需品」(這類貨品適合未成年人的生活狀況,且在進行交易時是合符他們的實際需要,例如衣服或食物)。購買了「必需品」而沒有付錢的未成年人可被賣方控告。

假如閣下未滿 18 歲,便不合符資格訂立某些合約(例如借貸、按揭、樓宇買賣合約等 ) ,亦不可以立約購買非必需品,否則該合約可視為無效。換言之,如未成年人購買非必需品後未能付款,賣方不可提出金錢索償,但可向買方討回貨品。

2. 精神病患者及醉酒人士

有些人會以精神病或嚴重醉酒之理由去逃避合約所訂的責任,但先決條件是病患或醉酒在交易時已出現,令此人失去理智,而對方在訂立合約時亦都知道此事。但如醉酒人士於清醒後作實自己已曾訂立該合約,便需要負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