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消費品安全條例》
消費品不一定是安全可靠的。涉及消費者的貨品安全法例中,最常用的是《 消費品安全條例 》(香港法例 第456章 )。
根據《 消費品安全條例 》,所有消費品必須遵照 一般安全規定 或由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所指明的安全標準及規格( 消費品安全條例 附表 列出的物品除外)。法例規定製造商、入口商及供應商有責任確保供應的消費品達合理安全標準。法例亦規管消費品的廣告宣傳。
任何人如售賣不合符安全標準的貨品,可被判處罰款及 / 或監禁。香港海關及獲其授權人員有權檢取違例的貨品。
雖然《 消費品安全條例 》沒有規定貨品於出售前必須進行安全測試,但賣方或供應商亦應該聘用合資格的化驗所對消費品進行測試,以確保它們達合理安全標準。
此外,無納入《消費品安全條例》範圍的貨品並不表示它們不受管制或暫未受管制,這些貨品很可能會受其他條例所管制(例如《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 第3條 、 第5條 及 第8條 )。閣下可聯絡 消費者委員會 或諮詢律師以獲取更多資料。
警告 / 警誡字句
《 消費品安全規例 》( 第456A章 )於1998年4月實施。該規例訂明任何有關於消費品的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字句必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該警告亦須是清楚易讀的,並須放置於消費品的顯眼處、在其包裝上、或將有關警告標籤穩固地貼於其包裝上,或將有關警告文件放在其包裝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