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
消費者選購服務時,如有關合約在某些項目上沒有明文規定,合約各方仍可依據《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 》獲得應有的保障。有關條文如下:
- 服務提供人須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作出服務(以一般人認為滿意的水平)(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 第5條 )﹔
- 如合約沒有訂明作出服務的時間,服務提供人須在合理時間內作出該項服務(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 第6條 )﹔
- 如合約沒有訂定提供服務的代價,享用服務的一方須付出合理費用(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 第7條 )。
如服務提供人未能履行上述責任,便會違反合約。在此情況下,消費者可追討賠償。
《 服務提供( 隱含條款)條例 》 第8(1)條 訂明,在任何服務提供合約中,相對於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一方而言,另一方(服務提供人)不得引用任何合約條款來卸除或限制其因本條例而令致在該合約下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換言之,服務提供人不可強加條款來卸除或限制自己在違約時的責任。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對「消費者」的定義
根據《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 》 第4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士便是「消費者」:
- 並非在業務運作中(為做生意)訂立合約,亦 無意令人以為自己在業務過程中訂立該合約;
- 交易的另一方是在業務過程中訂立該合約;及
- 根據該合約提供的服務,屬通常供應或提供作私人消費或受益用途的類型者。
簡單來說,如果閣下請某商人或公司(或其員工)提供服務作個人享用,閣下就是「消費者」,並受到上述條例所保障。有關例子包括:的士載客服務、車房的汽車維修服務、髮型屋的理髮服務等。
根據《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 》 第3條 ,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並不屬於服務提供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