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私人滋擾

A. 甚麼行為構成的滋擾可遭起訴?

要構成可遭起訴的滋擾行為,該行為必定是以一般人的準則而言,為他人的生活帶來不便,並阻礙他人舒適生活。如該干擾行為只因個別人士異常敏感而構成傷害,該行為便不屬可遭起訴的滋擾行為。

某些行為是否可被界定為滋擾,往往視乎該行為影響他人生活的程度。法庭會考慮以下因素,以評估有關行為是否可遭起訴:

1. 社區的性質和情況

法庭在釐定處所的舒適標準時,會考慮處所所在的地點及居民的階層。舉例說,閣下住在繁忙的購物中心附近,如商戶以合理而公道的方式經營生意,您理應要接受一定程度的干擾,例如環境擠逼或間中有人兜售;您不可能期望住在這區能享受有如住在半山區的寧靜。

2. 以往曾否有類似的滋擾行為在該社區發生

儘管干擾在社區存在已久,而閣下理應要接受一定程度的不方便或不舒適,但干擾情況一旦急劇惡化,便可被視為滋擾。以上述情況為例,如果商戶延長營業時間至24小時,並不時在晚上使用揚聲器吸引顧客,這種滋擾便可遭起訴。

3. 干擾的範圍、程度及持續時間

如干擾是由短暫進行的合法活動引起,例如翻新或維修工程,而該活動以合理方法進行,便不屬於可遭起訴的滋擾行為。

4. 投訴人的敏感度

法庭在判斷某行為是否構成滋擾時,會採用一般人的容忍程度為標準。如申訴人異常敏感或過度容易受影響,申訴便未必成功。

5. 干擾者的用意

如能證明干擾者故意做出不當行為或有不良意圖,將可作為不合理地使用處所的證據。

6. 干擾所造成的影響

法庭會考慮干擾所造成的影響是短暫抑或持久,以及干擾屬偶然事件還是持續發生。

即使干擾者或已採取合理的措施,避免製造干擾,如有關干擾並不合理,干擾者仍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B. 誰可提出訴訟?

擁有絕對佔據物業權利的物業持有人或佔用人(如租客),便有權就滋擾提出訴訟。所謂絕對佔據物業的權利,是指閣下有權拒絕任何未經同意的人,使用或侵據閣下之物業;租客可運用此權利,將陌生人甚至業主拒諸門外。

不過,即使物業持有人或佔用人的家人合法居住在受影響的物業,亦是永久居民,他們亦沒有權提出訴訟,理由是他們沒有絕對佔據物業的權利,只有「使用許可權」,即他們只因得到物業持有人的許可,才能以雙方同意的用途去使用單位。

如受影響單位屬出租單位,租客便是興訟的正確訴訟人,但如果有關干擾造成永久損害而非短暫滋擾,業主便可就此提出訴訟。

C. 誰會遭起訴?

很明顯,滋擾者須負上法律責任。

即使物業持有人或佔用人沒有製造滋擾,但明知滋擾存在、有可能知道滋擾存在,或有可能知道滋擾有機會在其單位內發生,卻仍然任由滋擾持續,他便須負上法律責任。

物業持有人或佔用人「允許」或「同意」滋擾者製造干擾亦須負上法律責任。如業主出租前已知悉有關滋擾存在,或如租約顯示業主有維修物業的責任,則業主和租客均須負上法律責任。

D. 補償

1. 賠償

遭受滋擾的人可提出法律訴訟,就實際損失追討賠償。

賠償通常包括維修費用、暫住其他地方的費用、物業貶值帶來的損失,以及因遭受滋擾而不能享受方便舒適的生活所造成的一般損失。

2. 禁制令

遭受滋擾的人可申請禁制令,禁止他人繼續製造干擾。

E. 自行協助

遭受「私人滋擾」影響的人一般有權減除他人作出的滋擾,因此可在不破壞社會安寧的前提下進入滋擾者的物業。不過,一般情況下,並不建議使用此方法解決問題,此方法這只適用於相對簡單的事件——這些事件一般不值得花費開展法律程序,或不急須即時處理。減除安排對犯錯者及其他無辜人士所造成的影響,必須減至最低;如有減除以外的其他方法處理問題,則必須選擇及採取對犯錯者損害最低的該種方法。

如受滋擾者須進入他人物業以減除滋擾,除非屬緊急狀況,否則須發出通知。若在沒有通知下進入他人物業,可被當作非法闖入民居。

F. 法庭的司法管轄權

如閣下因鄰居的滋擾而蒙受損失,而申索金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便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滋擾者追討。

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聆訊不拘形式,亦不准許委派任何法律代表。您可 按此 了解小額錢債審裁處開展聆訊的費用、所需文件及聆訊程序。

由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無權發出禁制令,強制停止您的鄰居繼續作出干擾行為,因此,如滋擾持續,小額錢債審裁處便可能不再適合解決紛爭;屆時,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視乎申索金額而定)便可能較為適合。

如欲取得更多有關民事訟訴的資訊,請瀏覽社區法網的「 如何提出民事訴訟或作出抗辯 」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