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警務人員處理家庭暴力個案的角色和職責

如有證據顯示個案涉及罪案,不論受害人的意願為何,滋事者亦應被拘捕;至於以哪條罪名採取拘捕行動,則由負責個別案件的警務人員決定。遭受暴力對待的受害人或因種種原因不願與警方合作,例如基於惶恐、擔心失去唯一的容身之所或不想因法律行動破壞雙方關係等。

香港警方設立了保護兒童政策組,處理家庭暴力、虐兒、性暴力、虐老、少年罪行及兒童色情物品的個案,打擊相關罪行。政策組負責策劃和制定警隊在處理這些案件的政策和程序,確保警隊接獲此類案件的舉報時,能協調應變。所有處理此類案件的警務人員均已接受特別訓練,具備相關知識和經驗處理個案,因此閣下毋須擔心。

A. 警方的主要工作

根據香港警務署的文件《警務人員在家庭暴力事件現場的角色和責任》,警務人員身為執法者,其主要工作是:

  1. 保護受害人及其子女免受暴力對待;
  2. 確保他們至少在短期內不再面對遭受暴力對待的危險;
  3. 果斷回應所有舉報,並展開調查,依法對疑犯採取拘捕行動,倘若有足夠證據,便應展開檢控程序;
  4. 向疑犯發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及
  5. 盡快轉介受害人及/或疑犯及其子女到適當的政府部門/其他非政府機構尋求支援及輔導服務。

根據警方政策,警方處理每宗舉報時,若情況許可,應派遺兩名警員前往現場,最理想是一男一女。警方的操守守則要求警員應安排受害人接受同一性別的警員問話,並將受害人與疑犯分開,確保受害人接受問話時人身安全,且享有私隱。警方絕不會在疑犯可聽到或在場的情況下,詢問受害人會否對疑犯提出刑事起訴,或是否出庭作供。

如疑犯被捕,執行拘捕任務的警務人員應向受害人解釋有關程序,並告知作出拘捕行動的警務人員的編號,以及疑犯將被帶往哪間警署。若未有足夠證據支持對疑犯的指控,應向受害人解釋情況及原因。

此外,警務人員亦應向受害人提供支援服務機構的電話號碼,協助他們應付實際需要和尋求情緒支援。

B. 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

即使未有足夠證據支持對疑犯的指控,處理事件的警務人員仍須向疑犯發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有關程序可由現場的警務人員處理;如受害人及疑犯已被帶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有關程序則由值日官處理,或由負責刑事調查的偵緝人員處理。

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知會疑犯,受害人對其提出的指控性質、受害人的姓名、事發地點和日期。通知書記錄警方曾派員到訪現場,並已告知疑犯,警方是次沒有足夠證據提出刑事檢控,但同時警告疑犯,如有再犯,便可能觸犯 《侵害人身罪條例》 或 《刑事罪行條例》 ,可遭檢控。警方亦必須向受害人解釋不作檢控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