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甚麼是纏擾行為?

目前,纏擾行為在本港並非刑事罪行,亦沒有詳盡定義。在現存法律下,個別纏擾行為可能觸犯了不同刑事罪行。自2000年起,社會認為應就纏擾行為進行法律改革。

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0年10月發表的纏擾行為報告書中,提到纏擾行為是「有計劃地不斷騷擾或煩擾他人的行為,而這些行為通常帶有性吸引或癡戀的意味」及「一個人在某段時間內不斷向另一人作出騷擾行為,不論該行為是主動或被動構成,只要是持續一段時間,便可被視為侵犯或纏擾他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2011年諮詢文件中建議,訂立反纏擾法應是為了「保護無辜者免受任何形式的騷擾而造成持續性的驚恐或困擾」。

纏擾行為可以涉及下列行為:

  • 不斷叫喊、叫嚷、詆譭、威脅或爭辯,令對方感到煩擾或受威嚇;
  • 持續打出默不作聲、謾罵或滋擾性電話;
  • 不斷致電某人的住所或工作地方;

想知道更多纏擾行為的例子,可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纏擾 > 甚麼是纏擾行為? 。

2. 我們前度戀人不斷打電話及傳短訊給我,令我深受困擾,更因此出現精神問題,需要看醫生。我的前度戀人有犯法嗎?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20條 或能為受電話纏擾的受害人帶來一定程度的保護。任何人如透過電報、電話或無線電報發出令人極為厭惡的訊息,或任何不雅、淫褻或具威脅性的訊息,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1,000元及監禁兩個月。另外,同一條例下,任何人如傳送虛假訊息,旨在令他人造成煩擾、不便或不必要的憂慮,又或是無任何合理理由而持續地打電話,亦屬違法。

第20條 可擴展至智能手機通過網絡和社交網絡程式傳送的資訊,例如Whatsapp、 Line和Skype。

有時候,受害人持續收到電話,尤其是收到默不作聲的電話,會特別困擾,形成心理或生理上的傷害,特別是受害人正獨處和感到驚慌,其影響將會更甚。英國案例已經確立,獲認可的精神病等同身體傷害(但不包括驚慌、憂慮和驚恐),纏擾者可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想知道更多詳情,可瀏覽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纏擾 > 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可檢控纏擾者的罪名 > A. 與電話、訊息或電報相關的罪行 

3. 如果纏擾者沒有被刑事檢控,受害人可以怎樣做?

當纏擾者犯了民事過失,例如襲擊、恐嚇、擅闖地方或滋擾他人,受害人都可循民事途徑,起訴纏擾者侵權。

纏擾者的行為可同時涉及刑事罪行及侵權。刑事罪行是指整體上違反社會規範,犯罪者會被香港特區政府檢控。律政司專責刑事檢控,包括決定是否就某宗案件提出起訴。而侵權是民事過失,由被纏擾者行為侵犯的受害人提出起訴。是否可就侵權行為展開訴訟,完全取決於受害人。刑事檢控成功的話,犯罪者會受到懲處;而侵權民事訴訟成功,受害人則可獲得金錢補償,如有證據證明侵權行為可能會重複發生,法院亦有可能准予頒下禁制令,防止被告再犯。

與纏擾行為有關民事訴訟的詳情,可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纏擾 > 民事訴訟程序 。

4. 如果有人違反禁制令,會有甚麼後果?

違反禁制令屬藐視法庭,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或監禁。違反禁制令很少會被判監。下達禁制令的法庭,通常會接受被告承諾不再違反禁制令,而不是即時收監,尤其是違反禁制令的人只是初犯或相關違反並不嚴重。由於違反禁制令並非刑事罪行,警方不能因此拘捕任何人,除非違反禁制令的行為,本身屬刑事罪行,或警方需要作出拘捕,以防社會安寧被破壞。是否執行禁制令取決於原告人。原告人如要向法院申請執行禁制令或指控被告違反禁制令,就必須要發出所需文件,以傳召被告人返回發出禁制令的法庭應訊。

如想知道更多,請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纏擾 > 民事訴訟程序 > D. 實施禁制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