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I. 在普通法下可檢控纏擾者的罪名

A. 有違公德罪

在《普通法》下,有違公德罪屬刑事罪行,可根據 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01I條 而被懲處。本罪行防範纏擾者向受害人作出下流、猥褻和令人厭惡的行為,以至構成有違公德。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囚七年或罰款。條例亦可防範纏擾者在公眾地方跟蹤和偷拍女受害人的裙底,或在受害人面前猥褻露體。但若然情況只涉及跟蹤或聯絡受害人,而聯絡方式亦只是透過資訊科技系統的話,要起訴纏擾者有違公德,則存有一定難度。

B. 非法禁錮

非法禁錮是《普通法》罪行,亦屬侵權行為。非法禁錮即完全剝奪受害人的自由,在沒有合法理由下,禁止對方離開一處地方,即使只是短時間,即屬犯罪。非法禁錮通常被廣泛了解為「監禁」受害人,然而這並非本條例的治罪要素。條例著眼點在於受害人是否被非法阻止離開某處。如果有纏擾者威脅要使用暴力,恐嚇受害人留在原地,已是觸犯非法禁錮。

非法禁錮是普通法罪行。根據 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01I條 ,最高可處監禁七年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