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應對纏擾者
纏擾行為目前在香港不屬於刑事罪行,因此,必須在現存法律下,考慮如何保護受害人。纏擾行為可能觸犯了多項刑事罪行,包括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 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 第245章《公安條例》 。干犯甚麼罪行,則視乎案情和纏擾者的動機。
警方會決定是否就個別事件作出檢控。律政司於2013年9月7日發出的 檢控守則 ,可作為指引。檢控與否主要取決於證據是否充分,足以令被告有合理機會被定罪。刑事檢控必須達至亳無合理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