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貨品售賣條例》

《 貨品售賣條例 》規定出售之貨品必須:

  • 具可商售品質(即可銷售 / 滿意之品質)

    衡量某貨品的任何說明、貨價及其他一切有關情況後,其品質必須達到一般人認為滿意之水平。貨物品質包括外觀、最終製成品質、安全程度及耐用程度等。貨品必須沒有破損(包括輕微破損),除非賣方在交易前已告知買家( 貨品售賣條例 第16條 )。

  • 適合相關用途,包括買方向賣方提及的任何特別用途

    例如:你想買光碟機(CD機),並向賣方說明需要有播放DVD的功能,賣方便不可以出售一部不能播放DVD的光碟機給你( 貨品售賣條例 第16條 )。

  • 與包裝上、產品介紹/標籤、及賣方所述的說明相符

    例如:店員告訴你出售的襯衣是百分百純綿,最終出售的那件便不可混合人造纖維( 貨品售賣條例 第15條 )。

  • 與樣本相符

    如果你大量入貨,而於交貨前賣方給你貨品樣本過目,最終購入那批貨必須與樣本相符,賣方亦必須給你時間驗收整批貨( 貨品售賣條例 第17條 )。

如賣方未能履行上述任何一項責任,便會違反合約。在此情況下,消費者可拒絕收貨及要求退款(請參閱以下問題)。

《 貨品售賣條例 》 第36條 亦訂明,買方有權獲得合理的時間去驗貨。

《貨品售賣條例》對「貨品」的定義

《 貨品售賣條例 》 第2(1)條 說明「貨品」為所有非土地實產 / 財產,但並不包括據法權產(即支票、債券或股票證明書) 及金錢,而非土地實產不包括「房地產」(即土地、大廈及單位)。如閣下購買的物品是據法權產、金錢或房地產,上述條例並不適用。

《貨品售賣條例》對「消費者」的定義

根據《 貨品售賣條例 》 第2A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士便是「消費者」:

  1. 並非在業務運作中(為做生意)訂立合約,亦沒有顯示自己是如此行事;
  2. 交易的另一方是在業務運作中訂立該合約;及
  3. 根據該合約轉移 / 出售的貨品屬通常供應作私用或耗用的類別。

簡單來說,如果閣下從一名商人或公司購買貨品自用而並非作商業用途(例如轉售給他人以賺取利潤),閣下就是「消費者」,並受到上述條例所保障。

我訂購了貨品,但於送貨時發現貨物品質差劣或貨不對辦。我可以拒收貨品及要求退款嗎?

在正常情況下,賣方有責任按合約規定交付貨品,而買方亦有責任按合約規定接受貨品及付款。《 貨品售賣條例 》 第37條 訂明,買方在下列情況下會被當作已接受貨品 :

  • 他們告訴賣方或示意已接受貨品﹔
  • 貨品交付買方後,他們就貨品作出的任何作為與賣方的擁有權不相符(例如買方聲稱自己是貨品擁有人並將其轉售)﹔或
  • 當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後,買方仍保留貨品而並未告知賣方他們已拒絕收貨(怎樣為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取決於買方是否有恰當的機會去檢驗貨品)。

拒絕收貨

如果貨品出現下列情況,閣下可拒絕收貨並討回金錢:

  • 有瑕疵或故障﹔
  • 品質不達滿意水平﹔
  • 與貨品的說明不相符﹔或
  • 與閣下所訂購的不同。

如要作出有效的拒絕,買方必須清楚表明不接受貨品而賣方仍承受該貨品的風險(即買方不會為貨品承擔任何責任)。閣下應立即致電賣方,或自己退回該貨品,或要求送貨員帶走該貨品。

《 貨品售賣條例 》 第38條 訂明,凡貨品已交付買方,但買方有合法的理由拒絕接受貨品(如貨品質量差),則買方不必親身將貨品退回賣方(即使買方可以這樣做),而只須告知賣方他拒絕接受貨品便已足夠。

如果閣下並非在店舖或當場進行買賣交易,例如透過電話、傳真或網上購貨,可能要先付錢並於交貨時才真正看到產品。在此情況下,清晰及迅速地表示拒絕收貨尤其重要。

退貨

如閣下在收貨後才發現貨品有問題,便未必可以退貨及取回款項。但如賣方拒絕更換貨品,則閣下有權向賣方追討賠償。

賣方交付貨物

賣方須按照雙方協定的日期送貨。如果未能依時送貨,賣方應通預先知閣下。如送貨期限已過但閣下仍未收到貨品(而早前亦已向賣方表明必須要準時送貨),便可當作為從未訂購該貨品。如果閣下已付款,可要求全數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