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申請離婚之程序和理由
離婚和婚姻訴訟通常會在區域法院的家事法庭內由區域法院法官主審,而法院必須收到離婚呈請或離婚申請後,才會開始研訊程序。
如個案牽涉的法律問題較為複雜,或涉及相當高價值的資產,任何一方均可申請將個案轉往高等法院審理。高等法院法官更富經驗,因此更加適合處理複雜的個案。
若干事項必須在高等法院展開法律程序,例如申請監護令(將子女的管養權交給法庭)。有關監護令的詳情,請參閱 離婚 > 子女事宜 > B. 我的妻子要申請離婚,並計劃在排期審訊期間帶同我們唯一的女兒離開香港,我能否阻止她? 。
A. 離婚的理據是什麼?我是否必須向法庭解釋我要離婚的原因?
概括來說,只有一個理據可以將婚姻結束,即「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
根據 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第11A條 ,法庭不會認定一段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除非離婚呈請人能夠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共同申請不在此限):
-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閣下發覺難以忍受和他 / 她一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通常為一連串難以容忍的行為)使閣下不能合理地期望和他 / 她一同生活,但是單一而極之嚴重的失當行為亦會被法庭接納;
-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閣下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而他 / 她同意離婚;
-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閣下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兩年(在這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或
-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閣下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如屬雙方共同申請離婚,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 第11B條 ,閣下和配偶必須向法庭證明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事實:
- 在緊接離婚申請提出之前,閣下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或
- 在提出申請之前不少於一年,由雙方簽署擬向法庭申請解除婚姻的同意書(表格2E)已提交法庭,而其後該同意書並無被撤回。
如果家庭中有18歲以下的子女,你必須在呈請中,列明你建議如何處理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權。如果你希望申請附屬援助,如贍養費、財產轉移、或分配婚姻資產等,你亦應該在呈請中列明這些請求。
附註:
按照《 婚姻訴訟條例 》 第11C條 ,除非丈夫和妻子在同一住戶共同生活,否則將被視作 「分開居住」 。
B. 如何申請離婚?(連同有關程序的簡介)
閣下提交相關文件和出席家事法庭之聆訊前,應先諮詢律師。
整個離婚程序大致上需要經過下列階段:
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將呈請書送交我的配偶
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暫准判令
離婚的最終判令
1. 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提出離婚呈請時,閣下需要填寫:
表格 2 |
離婚呈請書 (根據你的情況或離婚理由而需要填寫的表格) |
表格 2B |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如適用) |
表格 E |
財務報表(如適用) |
表格 3 |
訴訟程序通知書 |
表格 4 |
文件送達認收書(只需填寫案件編號和雙方姓名,其他項目由答辯人填寫) |
如屬共同申請 (即閣下和配偶已同意共同申請離婚),閣下需要填寫:
表格 2C |
|
表格 2D |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如適用) |
上述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並可用英文或中文填寫。閣下須將填妥的表格連同結婚證書正本(或經核證真確的副本)提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存檔,存檔費為630元。閣下將獲發給個案編號,其後提交的任何文件均須標明該編號。
2. 將呈請書送交我的配偶
法律訴訟現已開始,閣下是案件的「呈請人」,而閣下的配偶是「答辯人」。閣下在提交呈請書後,必須安排將一份呈請書蓋印副本(有法庭蓋印的副本)由專人或以郵遞方式送達訴訟的其他各方。請注意,閣下不得親自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呈請書必須經由第三者或以郵遞方式送達。如呈請書未能經由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答辯人,可於法庭批准下將呈請書刊登在報章上,作為替代送達方法。
如屬共同申請,便毋須向對方送達呈請書。
3. 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在送達呈請書後,閣下須使用在家事法庭登記處取得的申請表格,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有關指示,以便排期聆訊。閣下的呈請或共同申請將按以下類別排期聆訊:
案件類別表 |
費用 |
特別程序案件表 |
630元 |
抗辯案件表 |
1,045元 |
在有關呈請個案獲排期聆訊之前,必須經司法常務官確定該呈請書經已送達答辯人。以下兩種情況均可證明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i) 答辯人已將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ii) 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聲明已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如屬共同申請,只要有關文件已齊備(毋須向對方送達申請書),案件便可排期聆訊。
司法常務官將決定聆訊的日期、地點和時間,並通知閣下和訴訟各方。
4. 暫准判令
特別程序案件表
如閣下已提出離婚呈請,但答辯人沒有向法庭提交答辯書,閣下的呈請將被編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內。共同申請亦歸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內。
司法常務官作出審訊指示後,會考慮閣下提供的證據。如他相信閣下已就呈請或共同申請提供足夠證據,便會發出一份證明文件,然後存檔。案件雙方亦會收到一份副本,列明雙方已同意的條款。
任何一方均毋須出席聆訊。法庭將頒布暫准判令(類似臨時判令)解除婚姻。
抗辯案件表
如閣下提交離婚呈請書後,答辯人向法庭提交答辯書,有關呈請將被編入抗辯案件表內。在此情況下,法庭或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婚姻,但如缺乏充分證據,法庭亦會駁回有關呈請。 案件雙方或需出席有關法庭聆訊。
若在法庭頒布離婚判令的過程中,出現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的問題,或任何一方申請附屬援助,法庭會將有關事宜押後由內庭處理,並同時指令社會福利署提交調查報告,如認為適合,法庭還可以指令各方就其經濟狀況提交誓章。
5. 離婚的最終判令
法庭頒布暫准判令之六星期後,閣下可使用表格5 (適用於離婚呈請) 或表格5A (適用於共同申請),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提交法庭,用以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離婚的最終判令)。
如婚姻有子女存在,除非法庭對子女事項的安排表示滿意,否則不會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在法庭宣布信納有關子女的安排前,暫準判令將不得轉為絕對判令。如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有關上述程序的詳情,閣下亦可進入香港司法機構網頁內的 怎樣申請離婚 。)
C. 離婚訴訟將會在什麼時候完結?我要等待多久才可以再婚?
由申請離婚至個案全部完結所需時間,個別案件均有所不同,要視乎法庭接辦的案件數量多少、聆訊所需時間、及在法庭滿意有關子女的安排(如有)前不得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等因素而定。
司法機構有以下服務承諾(只供參考):
輪候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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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解除婚姻 ─ 由排期審訊至實際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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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程序案件表 |
50 天 |
– 抗辯案件表(一日聆訊) |
110 天 |
ii) 財務申請 ─由將傳票存檔至聆訊(一日聆訊) |
110-140 天 |
有關公眾人士的來信,司法機構會盡可能立即回覆。無論如何,司法機構會於收到信件後10天內作出簡覆,然後於30天內作出詳盡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