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變性人的婚姻

變性人是指任何改變性別的人士,他們通常會接受性別轉換手術,以改變性別,並會在接受手術後領取新的身份證,上面將顯示新性別。

根據香港法例 第181章《婚姻條例》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

在 W訴婚姻登記官 一案中,終審法院承認變性人婚姻的權利,裁定「女人」及「女性」的定義包括醫學上證明已因手術轉換性別,由男性變為女性的變性人。 因此,法院認為,W可在法律上被界定為「女性」,並可根據 《婚姻條例》 的有關條文與男性結婚。

此外,終審法院在 Q & Tse Henry Edward v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一案中裁定,人事登記處處長在修改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之前,要求變性人需要已進行全面的變性手術(涉及高度侵入性手術以切除子宮和卵巢並為女性變男性的變性人建造人造陰莖)的基本政策是違憲的。 換言之,完成整套的變性手術並不是修改變性人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的必要條件。 該案的上訴人已獲得醫學證明不需要額外的手術程序,該手術具有一定的術後風險和潛在併發症,並且對於包括上訴人在內的許多跨性別者而言,在醫學上不是必要的轉換性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