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用地方維修津貼
政府透過提供「公用地方維修津貼」,旨在鼓勵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為樓宇的公用地方進行全面復修工程。
申請資格
公用地方維修津貼的主要對象為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住用或綜合用途(即商住兩用)樓宇。該等樓宇若位於巿區(包括沙田、葵青、荃灣),其住宅單位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不可超過187,000元;若位於新界者,不可超過143,000元。此外,該等樓宇必須同時參加受政府資助的「招標妥」樓宇復修促進服務(招標妥)。單一業權的樓宇及樓高3層或以下的樓宇不能參加本計劃,樓高以「入伙紙」上列明的層數為準。
是否必須由業主立案法團提出申請?
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管理委員會須通過決議申請公用地方維修津貼,並授權其代表簽署有關的文件。
尚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政府將會按照個別情況考慮其申請。一般來說,該等樓宇的業主應舉行業主大會,以通過決議申請公用地方維修津貼,並及授權最少兩名代表簽署有關的文件。如樓宇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則必須由法團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
津貼的內容
公用地方維修津貼必須用於有關大廈公用地方,並涉及樓宇安全、環境衞生、或環境保護的工程。
津貼的上限將視乎有關樓宇的單位數目而訂:
單位數目 |
津貼上限 |
20個或以下 |
核准工程總額30%,上限為150,000元 |
21 – 49個 |
核准工程總額20%,上限為150,000元 |
50個或以上 |
核准工程總額20%或每個單位不多於3,000元,上限為每個法團1,200,000元 |
若大廈在維修工程中包括環保項目,可享有以下津貼(環保項目津貼):
單位數目 |
津貼上限 |
20個或以下 |
核准環保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30%,上限75,000元 |
21 – 49個 |
核准環保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20%,上限75,000元 |
50個或以上 |
核准環保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20%或每個單位不多於1,500元,上限6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