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用地方維修津貼

政府透過提供「公用地方維修津貼」,旨在鼓勵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為樓宇的公用地方進行全面復修工程。

申請資格

公用地方維修津貼的主要對象為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住用或綜合用途(即商住兩用)樓宇。該等樓宇若位於巿區(包括沙田、葵青、荃灣),其住宅單位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不可超過120,000元;若位於新界者,不可超過92,000元。

是否必須由業主立案法團提出申請?

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管理委員會須通過決議申請公用地方維修津貼,並授權其代表簽署有關的文件。

尚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政府將會按照個別情況考慮其申請。一般來說,該等樓宇的業主應舉行業主大會,以通過決議申請公用地方維修津貼,並及授權最少兩名代表簽署有關的文件。

津貼的內容

公用地方維修津貼必須用於有關大廈公用地方,並涉及樓宇安全、環境衞生、或環境保護的工程。

津貼的上限將視乎有關樓宇的單位數目而訂:

單位數目

津貼上限

20個或以下

核准工程總額30%,上限為150,000元

21 – 49個

核准工程總額20%,上限為150,000元

50個或以上

核准工程總額20%或每個單位不多於3,000元,上限為每個法團1,200,000元

若大廈在維修工程中包括環保項目,可享有以下津貼(環保項目津貼):

單位數目

津貼上限

20個或以下

核准環保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30%,上限75,000元

21 – 49個

核准環保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20%,上限75,000元

50個或以上

核准環保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20%或每個單位不多於1,500元,上限6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