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強制驗樓計劃

毫無疑問,欠缺妥善維修保養的樓宇,會對市民大眾構成威脅。為了處理這個問題,香港政府在2012年推出了強制驗樓計劃。

根據強制驗樓計劃:

  1. 樓齡達 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 的業主,須在接獲屋宇署送達法定通知後,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並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
  2. 對於沒有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來說,所有單位的業主應通力合作,以完成法定通知內要求的驗樓工作。
  3. 檢驗的範圍包括外部構件、實體構件、結構構件、消防安全構件、排水系統及僭建物。
  4. 如註冊檢驗人員認為樓宇須進行修葺,該樓宇的業主須委任名列於建築事務監督所備存的相關名冊內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符合資格進行糾正及修葺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在註冊檢驗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所需的修葺。
  5. 完成有關的檢驗及修葺後,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須向屋宇署政府呈交檢驗報告、完工報告及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以作記錄。
  6. 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強制驗樓的法定通知,可被檢控。而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1年,更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5,000元。
  7. 在法定通知獲遵從後,單位業主不會在10年內就該建築物的同一部分收到另一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