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強制驗窗計劃
除了強制驗樓計劃外,香港政府在 2012 年亦推出了強制驗窗計劃,以應付窗戶日久失修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樓宇或屋苑的大多數窗戶,都是個別單位業主的私人財產。因此,政府將發出通知書給屬於強制驗窗計劃下的樓宇或屋苑的所有業主(即包括個別單位業主和業主立案法團),要求其進行驗窗工作。
根據強制驗窗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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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會在每年揀選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向其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規定業主在通知的日期起計6個月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進行某些指定的檢驗。
- 如註冊檢驗人員認為樓宇的窗戶已變得危險或可能變得危險,該樓宇的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註冊檢驗人員的監督下對窗戶進行所需的修葺
- 完成有關的檢驗及修葺後,該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須向屋宇署呈交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以供記錄及抽樣審查之用。
- 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強制驗窗的法定通知,當局可向其送達定額罰款1,500元的罰款通知書;未有遵行罰款通知書者可被檢控,而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個月,更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元。
- 在法定通知獲遵從後,單位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不會在5年內就同一窗戶收到另一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