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業主立案法團:集體負責的實體

香港地方細小,卻居住著大量人口。大多數市民都居住在多層大廈中。業主購入多層大廈內一個單位時,其實並不只是擁有該單位,更與大廈內其他單位的業主共同擁有大廈的公用地方。換句話說,每幢多層樓宇內每個單位的每位業主,均須負責管理和維修樓宇的公用部分。

大廈或屋苑的業主可以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以合法代表所有業主管理該大廈或屋苑。因此,業主立案法團是一個負上集體責任的法律實體,即所有業主均須為法團的行為或不行為負責。但業主立案法團的存在並非等於免除了業主管理和維修樓宇公用部分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