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甚麼是纏擾行為?

目前,纏擾行為在本港並非刑事罪行。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00年10月發表的 纏擾行為報告書 中,建議就相關行為立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2011年12月根據法改會的建議,發表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兩份報告都認為,有必要將纏擾行為刑事化。

由於纏擾行為可通過不同形式構成,一直以來,均未能為其訂下詳盡定義。法改會2000年的報告書,提到纏擾行為是「有計劃地不斷騷擾或煩擾他人的行為,而這些行為通常帶有性吸引或癡戀的意味」及「一個人在某段時間內不斷向另一人作出騷擾行為,不論該行為是主動或被動構成,只要是持續一段時間,便可被視為侵犯或纏擾他人」。2011年諮詢文件中建議,訂立反纏擾法應是為了「保護無辜者免受任何形式的騷擾而造成持續性的驚恐或困擾」。

纏擾行為可以包含下列方式:

  • 不斷叫喊、叫嚷、詆譭、威脅或爭辯,令對方感到煩擾或受威嚇;
  • 持續打出默不作聲、謾罵或滋擾性電話;
  • 損害財物;
  • 保留前配偶或前伴侶的處所鑰匙,在沒有對方批准下進入單位,在該處留下曾經進入單位的證據;
  • 持續跟蹤他人;
  • 不斷以電話、短訊、信件、WhatsApp或其他資訊與傳播科技聯絡對方,但對方並不歡迎;
  • 不斷致電某人的住所或工作地方;
  • 向某人示愛,被拒後則威脅要自殘或自殺;
  • 威嚇對受害人或其家人施以暴力,尤其當要求受害人與纏擾者見面、或要求對方回報纏擾者的示愛、或兩者同時發生;或
  • 持續將受害人不想接收或反感的禮物,送到其住所、工作地方或學校。

纏擾行為的共同特徵是纏擾者對受害人作出不受歡迎、令人感到神經衰弱的持續行為,其行為動機無關重要。

不過,不少纏擾者是「迷戀」受害人。他們會向受害人示愛,或威脅會自殺和企圖自殘,以圖引起受害人注意,尤其當他們知道受害人正在獨處和感到驚慌。他們會透過如傳真、電子郵件、社交網絡或電話等,直接向受害人表示企圖自殘,亦會把受害人不想接收的禮物放到受害人住所、工作地方或學校,嚴重干擾受害人的私生活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