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種族歧視

根據《 種族歧視條例 》規定,基於某人的種族而歧視、騷擾及中傷該人,即屬違法 。在《 種族歧視條例 》的保障下,不同種族的人在生活或工作方面皆享有平等,條例在下列範疇提供保障:

  • 僱傭;
  • 教育;
  • 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 公共團體的投票和參選資格;
  • 大律師事務所提供見習職位或租賃的事宜;
  • 參與會社的活動。

《 種族歧視條例 》訂明下列例外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因為種族而作出的決定或對種族構成影響的決定,不屬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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