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扣減工資?
閣下的家庭傭工在處理家務工作時算是不過不失,但往往有點粗心大意,又曾經多次打破了您的碗碟和孩子的玩具。您可以扣除該傭工的工資,以作補償嗎?
若因傭工犯錯或疏忽而直接引致僱主的物品或財物受到損壞或遺失,僱主可扣除該傭工的工資以作補償。惟就每件受損或遺失的物品而言,扣除的工資上限為港幣300元。所以即使您的家庭傭工把您的鑽石戒指掉進抽水馬桶然後一把沖掉,您可以在其薪水扣除的補償也只能是港幣300元。
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傭工在該工資期可得工資的四分之一。例如,假設外籍家庭傭工的月薪為港幣4,410元,而他/她因疏忽,一個月打破了5件珍貴的瓷器 (每件的價值當然都高於港幣300元),閣下最多只可以在他/她的薪金中扣除港幣1,102.50元(即港幣4,410元的四分之一),而非港幣1,500元(即港幣300元 x 5件)。
您可能會反駁說:難道我不可以從這個月的工資扣除港幣900元,然後從下個月的工資扣除港幣600元嗎?畢竟,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第32條只是說:「僱員在任何一個工資期內被扣除的款項,不得超過他就該工資期須獲付給的工資的四分之一」;卻並沒有指定所有扣除款額必須在一個工資期內作出。您這個論點也不無道理;然而,「僱員在任何一個工資期內被扣除的款項」一詞似乎表示,有關的款額理應與同一「工資期」內造成的損壞/遺失互相符合。相信若法院被要求解釋《僱傭條例》 第32條,也會採取這個詮釋方向。
B. 在住所內安裝攝錄機
閣下有意在您家安裝攝錄機,以便在外出時仍可以監察家庭傭工的行為。但您有點擔心,不知道這是否會觸犯有關私隱權的法律。
您的擔心是完全合理的。但首先必須要問另一個問題:到底何謂「私隱」?毫無疑問,廁所/浴室或家庭傭工的個人房間當然是私人的地方;絕對不能在這類地區安裝攝錄機。但客廳又如何呢?那是家裡任何人都可以隨意進出的地方;應該不會牽涉私隱吧?基本上,若某人身處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他/她的地方,那不能有任何私隱可言。例如,如果一名記者拍攝到某位行人亂過馬路的照片,並把該照片刊登在報章上,那位行人不能抱怨被人侵犯了私隱。同樣道理,閣下家中客廳可以被視為一個「公共」地方,因為家裡每個人都可以隨時自由進出這個範圍。因此,在客廳安裝攝錄機應該不會侵犯任何人的私隱。但反過來說,閣下家裡沒有人的時候,家庭傭工也可以在您的客廳裡做一些比較私人的行為;因此,錄影在客廳裡發生的活動,也可能構成侵犯私隱。所以,僱主應以公開手法進行錄影監控,例如明確通知傭工有關錄影,或把攝錄機裝設在顯而易見的地方。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僱主才應該考慮進行隱蔽式攝錄。例如,如果閣下認真地懷疑並有證據顯示您家裡的兒童或長者被虐待,您可以考慮使用隱蔽的方式,例如隱藏攝錄機,監視您的家庭傭工的行為。
C. 虐待兒童或盜竊
如果閣下有具體證據證明家庭傭工曾虐待您的孩子,或盜竊閣下的財產,您毫無疑問應向警方舉報。此等乃刑事犯罪行為,不應姑息,也不宜私下解決。
如果您並沒有具體證據,但懷疑家庭傭工曾虐待您的孩子或盜竊財產,您也不妨向警方舉報。調查可疑的案件是警方的責任,而非閣下的責任。另一個方法是:您可以在向警方舉報前嘗試搜集更多證據,例如在家裡安裝一個攝錄機以拍攝相關的影像。
D. 僱主需為家庭傭工的行為負責嗎?
閣下的家庭傭工負責送您的兒子上學;在途中,她從自動販賣機給您的兒子買一罐汽水;但不知何故卻因疏忽而損壞了那部自動販賣機。您有沒有責任為受到損壞的自動販賣機作出賠償?
法律上有被稱為「轉承責任」的概念,即僱主可能需為僱員在工作期間所做的行為承擔責任。關鍵的問題是:有關行為到底是該僱員在工作期間作出的,還是以個人身份所做的?以上述示例來看,自動販賣機顯然是在該家庭傭的工作期間被損壞的(當時她正要給您的兒子買汽水)。因此,閣下很可能需要為家庭傭工的疏忽行為負責。
這個情況又如何呢:閣下叫家庭傭工到街市買些雜貨;在途中,她走進一間手機店想買一部手機供她自己使用;然後她因疏忽而損壞一部全新的手機;您需要賠償有關損失嗎?從時間上來說,事件確實發生在該傭工的工作期間(當時她正依照閣下的指示,正前往街市為您的家庭購買雜貨);但以行為來說,損壞手機的行為算是工作期間的行為嗎?大概不是吧。家庭傭工當時在找電話供她個人使用;這與她的工作沒有任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事件發生時該名家庭傭工受僱於您,但該項損壞手機的行為卻似乎不是與工作有關;因此閣下也不應要就此事承擔賠償責任。
E. 僱主需為家庭傭工的債務負責嗎?
相信不少人都曾聽聞,有外籍家庭傭工向高利貸貸款後銷聲匿跡,導致其僱主飽受滋擾。僱主必須明白,他們沒有任何責任代替家庭傭工償還任何債務。任何聲稱是您家庭傭工債權人的人,只可以向您的家庭傭工追討欠債,而不能向您追討。
另一方面,如果僱主貸款給外籍家庭傭工,或預先支付薪金,那完全是他們之間的事。正如大多數的合約關係一樣,若各方簽署一份妥為草擬的合約,則各方皆可藉此而獲得保障。因此,僱主理須妥當草擬一份有關該等貸款或預先支薪的書面協議。
F. 對外籍家庭傭工的歧視?
有關歧視的法律是僱傭法中一個重要部分。香港的歧視法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性別歧視、殘疾歧視、家庭崗位歧視和種族歧視。就外籍家庭傭工來說,僱主應特別注意有關性別歧視和種族歧視的事項。
1. 性別歧視
與性別歧視有關而最容易遇到的其中一個課題,當然是懷孕的外籍家庭傭工。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 第8條明確禁止僱主惡劣對待懷孕的僱員。例如,如果僱主要求懷孕僱員執行艱苦和體力勞動性的工作,可能已構成歧視行為。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第15條指明,除非因家庭傭工的嚴重過失而導致即時解僱,否則在由該傭工藉醫生證明書證實為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僱主不得解僱該懷孕的傭工。僱主如違反該第15條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元;僱主並需支付解僱該傭工的代通知金、一筆相等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款項、及傭工如非因被解僱而原應獲得的10個星期產假薪酬。
2.種族歧視
稍有常識的人都會知道,僱主不能以種族相關的理由僱用或拒絕僱用某人。但顯而易見,外籍家庭傭工計畫正是要容許香港的僱主聘用另一種族的傭工。那豈非整個計畫就是一個由政府進行的大規模歧視行為?幸運的是,我們的立法者已預見到這個問題,並已在香港法例第602章《種族歧視條例》 第10條規定,如果僱主在「處所料理家務的僱用有關連的情況下,基於另一人的種族而歧視該另一人,則……並不將該項歧視定為違法」。當然,這項例外情況只適用於在最初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時候。到了外籍家庭傭工已獲聘用並已上任的工作期間,任何種族歧視的行為仍然會受到相關法律的規範。例如:
- 如果閣下的外籍家庭傭工是一位女性回教徒,您不能禁止她穿戴頭巾;及
- 如果閣下拿外籍家庭傭工的種族來作為笑話,或您與外籍家庭傭工溝通時,基於其種族而以輕蔑或冒犯的口吻說話,已可構成種族騷擾。
想知道更多有關歧視法例的資訊,可參閱另一題目「反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