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 子女的教育

《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確認兒童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締約國必須為兒童提供強制而免費的小學教育,鼓勵發展不同形式的中學教育,為所有兒童提供教育和相關的資料,並採取措施鼓勵學生按時上學。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29條,為兒童提供的教育應能充分發展兒童的個性、才智和身心,教導兒童尊重人權、基本自由和《聯合國憲章》所載的各項原則,亦要尊重父母、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語言和價值觀、兒童所居住國家的民族價值觀,培養兒童在自由社會裏生活的責任感,面對不同族裔、民族、宗教群體和原著居民的人,均能抱持諒解、和平、寬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

香港政府一直向公營學校提供九年免費教育,涵蓋小學和初中,自2008/09學年,更把公營學校的免費教育由九年推展至十二年。此外,政府亦全費資助學生修讀職業訓練局開辦的全日制課程。

根據 第279章 《教育條例》 第74條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認為任何兒童不在小學或中學就學而無合理辯解,可向該名兒童的家長發出入學令,規定其安排該兒童定時就學於入學令指名的學校。 《教育條例》 第78條 訂明,任何家長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入學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根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附表8 處以第3級罰款(現時為$10,000)及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