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攜帶毒品進入香港可能要面對甚麼刑罰?
攜帶毒品進入香港的人會被重罰,尤其是帶毒品來港出售或轉交給其他人,最高刑罰可以是終身監禁,即使是帶較少量的毒品,亦要預期被判入獄。如果販毒是有商業成份,即使犯案的人年紀輕和沒有案底,都不會因此而獲得明顯較輕的刑罰。
以下是幾個不同情況可能會被判處的刑罰。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K仔),如果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可能會被判監禁4至6年。販運300至600克K仔,如果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可能會被判監禁9至12年。
如果被告認罪,一般會獲扣減三分之一的監禁時期。如果被告年紀輕,法庭會視乎案件的性質、毒品數量、毒品價值、以及被告是否合適,決定是否判處教導所、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命令。不過,法庭已清楚表明,罪犯年紀輕和 / 或沒有案底,不代表他們可以理所當然地避過坐牢,因為如果法庭不重罰,有組織的毒販,就可能會利用年輕人攜帶毒品進入香港。
想了解詳情,請參考 兒童及青少年事宜 > 青少年常犯罪行 > 藥物及毒品問題 > B. 販運危險藥物。
2. 在未經同意之下,查看別人的電郵 / Facebook,有違法嗎?
如果你知道對方不會同意讓你登入其電郵 / Facebook,根據 第106章《電訊條例》 第27A條 ,你是干犯了「藉電訊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這項罪名。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罰款2萬元。你亦可能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 第200章 《 刑事罪行條例 》 第161(1)(c)條 )。這項罪名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
有關這兩項控罪的詳情,請參考 兒童及青少年事宜 > 青少年常犯罪行 > 與知識產權物品相關罪行及互聯網犯罪。
3. 一名女孩自稱是17歲,我真心相信她,並跟她發生了性行為,但她的真實年齡其實是15歲。我有犯法嗎?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24條 ,你干犯了「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名。這項罪名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
只要能夠證明你與女孩曾經性交,而女孩當時不足16歲,你就是犯法。女孩是否確實同意性交,對案情無關重要,因為她當時不足16歲。你是否相信女孩是17歲,同樣無關重要,只要事實上你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就已經是犯法。
有關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其他性罪行,可參考 兒童及青少年事宜 > 青少年常犯罪行 > 與性相關的非法活動 > B.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4. 在甚麼情況下,我的案底可以被視為「喪失時效」?
根據 《罪犯自新條例》 (香港法例 第297章 ),已喪失時效的定罪是指特定時間後可被忽略的定罪,條例另有規定者除外。除個別例外情況外,被定罪的人士如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不論是即時執行或暫緩執行)或不超過1萬元罰款,並且是首次在香港被定罪,只要他/她3年內在香港沒有再被定罪,其定罪便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如果罪犯的定罪是根據 《罪犯自新條例》 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除非條例另有規定,該罪犯可以自稱沒有刑事紀錄,任何人亦不可因那「已喪失時效」的定罪,而對該罪犯有負面評價。
想知道更多刑事犯罪紀錄及 《罪犯自新條例》 的資訊,請參考 青年社區法網 > 主題 > 我們的法律制度 > 刑事犯罪紀錄及《罪犯自新條例》。
5. 甚麼是少年法庭?少年法庭與成年人法庭有甚麼分別?
根據 《少年犯條例》 第3A條 ,少年法庭由一名常任裁判官主理。少年法庭有司法管轄權去聆訊及裁定兒童或少年人被控的任何罪行,但殺人罪行除外。
「兒童」是指任何年齡未滿14歲的人。「少年人」是指任何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的人。所有10歲以下的兒童,不可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但他們會根據 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接受有關照顧及保護的聆訊。
成年人法庭及少年法庭的分別主要有:
- 少年法庭不向公眾開放。
- 除非法庭特別下令,否則涉案少年的家長或監護人,需要在法庭聆訊整個過程期間,陪伴涉案的少年。
- 所有人均不能刊登或廣播任何報道或新聞,會引致公眾辨認到接受聆訊的少年之身份。這包括禁止刊登或廣播少年的姓名、地址或就讀的學校等。
有關少年法庭的詳情,請參考 青年社區法網 > 主題 > 我們的法律制度 > 少年法庭。
6. 甚麼是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命令?
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命令,都是代替監禁的刑罰。
勞教中心命令只適用於14至24歲的男性犯人。勞教中心著重透過嚴格紀律及勞動工作,在短時間內為犯人帶來沖擊,從而提醒他們不可再犯案。懲教署署長會考慮犯人在勞教中心的紀律,決定犯人的羈留時期。14至20歲的犯人,最少會被羈留 1 個月、最多則可被羈留6個月; 21至24歲的犯人,可被羈留3個月至12個月。
教導所著重協助犯人改過自新及提供職業培訓,適用於14至20歲的犯人,性別不限。懲教署署長會考慮犯人的紀律,決定犯人的羈留時期,可由最短6個月至最長3年不等。
更生中心命令適合14 至 20 歲的犯人,不論男女,目的是要防止犯人再有犯罪行為,以及協助他們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在更生中心,犯人會先被羈留2至5個月,刑期由懲教署署長考慮過犯人的紀律及進展後才確定。其後,犯人會被轉送至另一更生中心,居住1至4個月(時期由懲教署署長考慮過犯人的需要及進展後確定),犯人期間可在指定時段出外學習、工作或做某些獲批准的活動。
在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服刑的犯人,獲釋後可能都要接受一段時期的監管,若不遵從監管條件,可能會再被送入相關中心。
想知道更多法庭判處的懲罰及判刑,可參考 青年社區法網 > 主題 > 我們的法律制度 > 懲罰及不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