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 僱員的保障

A. 僱傭條例下的基本保障

第57章《僱傭條例》 為在僱傭關係下的僱員提供基本的保障。以下為適用的條例:

  1. 禁止進行粗重、危險或有害工作(15AA條
  2. 在休息日工作( 第19(1)條 )
    「……僱主不得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
  3. 年假薪酬( 第41B條
  4. 法定假期的安排(39(4)(a)條)
  5. 有薪假期(第40 , 40A , 41A條
  6. 支付遣散費(第31條
  7. 支付長期服務金(第31R條

B. 最低工資的保障

僱傭關係受 第608章《最低工資條例》 保障。 《最低工資條例》 第8條 訂明「僱員有權就任何工資期獲支付不少於最低工資的工資」。法定最低工資可依法强制執行。任何違例的僱主均可被檢控。

C. 强積金的保障

在香港,僱主須為其僱員作出强積金供款。僱員受第485章《强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保障。《强制性公積金計劃條0例》 第7A條 訂明,僱主須為其僱員向有關的强積金計劃作出供款。

D.《僱員補償條例》 的保障

僱員受 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保障。此條例適用於在受僱工作期間受傷的僱員。保障內容包括「無過錯賠償」,也就是說僱員毋須證明任何一方犯錯,也可獲得賠償。此條例涵蓋「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導致的身體受傷」,亦涵蓋詳列於 《僱員補償條例》 附表2 的職業病。僱員的補償金額包括收入的損失及/或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損失,以及醫療費;也包括義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的成本及保養費用。依此條例索償的僱員,仍然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申索損害賠償。除此之外,依此條例支付補償的僱主,亦可要求疏忽的第三者分擔部份僱員補償或作出彌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