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 實習
A. 法定最低工資
1. 現行制度
由2013年5月1日開始,法定最低工資為每小時$30。計算方法為僱員在工資期內的總工作時數,乘以法定每小時最低工資額。 第608章《最低工資條例》第6條 訂明,「於任何工資期內就某僱員的非工作時數而支付予該僱員的款項,不得算作為須就該工資期或任何其他工資期支付的工資的一部分。」換言之,總工作時數並不包括休息日的薪酬、假日薪酬、年假的薪酬及疾病津貼等。
第57章《僱傭條例》 第2條 訂明,工資的定義涵蓋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如交通津貼和勤工津貼)、佣金及超時工作薪酬等。故此,倘若僱主在工資期內向僱員所支付的工資少於法定最低工資,便須要支付額外酬金。
2. 扣減工資
僱主有權根據 《僱傭條例》 第32條 從應付給僱員的工資中,扣除某些款項,但在計算最低工資時,該款項須算為工資的一部份。這些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損毀或遺失貨品、膳食費用、住宿費用、預支或超額支付的工資、僱主借給僱員的貸款等。
3. 獲條例豁免的情況
青少年僱員應留意 第608章《最低工資條例》是否適用於他們。在一般情況下,該條例適用於每名僱員、其僱主及該僱員據以受聘的僱傭合約。但是,該條例的 第7(4) 及 7(5)條 訂明,條例並不適用於實習學生和正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內的工作經驗學員。
實習學生
該條例的 第2條 訂明,實習學生必須:
- 修讀由本地教育機構提供的經評審之全日制課程;或居於香港,並修讀可取得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的學術資格之全日制課程;而同時
- 正參與由該教育機構安排或獲其認可的實習工作;且該實習工作是課程的一部份或者是屬於課程的必修科或選修科。
該條例並沒有就實習學生的年齡或實習期長短作任何限制。
獲豁免的工作經驗學員
工作經驗學員亦同樣需要修讀上述(i)或(ii)的課程,但有別於實習學生,工作經驗學員所參與的工作毋須由其教育機構提供,亦毋須屬課程內容的一部份。然而,工作經驗學員必須是在僱傭合約開始時仍未滿26歲。同時,該條例的 第3條 訂明,獲豁免學生最長只可獲聘連續59天,而且於同一年內最多只可有一段時期獲豁免;學員亦需作出法定聲明,核實此事實,並向其僱主提供該法定聲明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