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I. 强制性公積金
A. 簡介强制性公積金計劃
强制性公積金制度於2000年12月開始實施,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士的生活。除非是獲豁免人士,任何介乎18至65歲的在職人士,包括連續工作60日或以上的一般僱員、從事建造業或飲食業並由僱主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60日的臨時僱員及自僱人士,一般均須參與此計劃。因此,工作經驗學員如連續工作60日或以上,亦須依法參加强制性公積金計劃。
强制性公積金計劃分為集成信託計劃、僱主營辦計劃及行業計劃三類。為確保基金的安全性,所有計劃均受香港法律管轄。
在三類計劃中,集成信託計劃是僱主、僱員及自僱人士最常用的。僱主營辦計劃則只限於受僱於同一僱主或其有關連公司的僱員參加。行業計劃只供飲食業和建造業的僱員參加,特別是由僱主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60日的臨時僱員。僱員可按自己的需要,選擇參加僱主所提供的計劃。
B. 供款
計算供款的方法因應不同僱員類別而有所不同。
一般僱員
一般僱員入息少於每月港幣$7,100,毋須作出僱員部份的供款,但其僱主須作出相等於僱員入息5%的供款。如有關入息是介乎每月港幣$7,100至港幣$25,000,僱員及僱主均須作出相等於僱員有關入息5%的供款。如有關入息超過港幣$25,000,僱員及僱主均須作出上限為港幣$1,250的供款。
臨時僱員
參加行業計劃的臨時僱員之供款,視乎他們是否按日受僱而定。
强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表列了日薪制與非日薪制臨時僱員的供款額,請情可按此查閱。
僱員可考慮在强制供款以外,作出自願性供款。第485章《强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12A條訂明,所有供款是即時歸屬於僱員的,由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即累積供款及投資回報的總和)除外,因該累算權益是用作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之用的。
備註:《强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附表2訂明,「有關入息」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予僱員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包括房屋津貼或其他房屋利益),但不包括《僱傭條例》下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C. 投資選擇
香港有不同類型的基金,可供僱員選擇。基本上,這些基金包括貨幣市場基金、保證基金、債券基金、股票基金等。僱員可依據他們承受風險的能力,從僱主所選的强制性公積金計劃提供的基金中,作出選擇。僱員可在僱主提供的强積金計劃登記表格上,填寫所選擇的基金及投資組合,並交回僱主。
D. 稅項寬減
僱員的强制性供款可獲扣稅,但自願性供款則不獲扣稅。積金局所訂的最高扣除額如下:
- 2012-13課稅年度為$14,500; 以及
- 2013-14及其後每個課稅年度為$15,000。
E. 累算權益的提取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15(1)條規定,僱員達到65歲退休年齡,便可提取累算權益(即累積供款及投資回報的總和)。該條亦訂明在特定情況下,僱員可在65歲前提取累算權益。這些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 年屆60歲並提早退休;
- 永久離開香港;
-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 帳戶結餘不超過$5,000,而且在過去12個月沒有向強積金計劃作出供款;或
- 死亡。
F. 僱員須知
僱員在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後的60天內,會獲强積金計劃的受托人發出成員證明書。在僱主作出供款後的七個工作天內,僱主會向僱員提供一份載有僱員有關入息和供款的每月供款紀錄。計劃成員亦會在計劃的財政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獲發一份周年權益報表。如閣下沒有獲發以上文件,應向僱主查詢。
G. 投訴及查詢
如閣下懷疑自己的强積金權益受到侵害,可向積金局投訴。如有查詢及投訴,可於星期一至五上午8:45至下午5:45(公眾假期除外)辦公時間內,致電熱線29180102。如欲查詢過往三個月內的供款,可致電「供款一線通」183 3030。市民亦可親臨積金局的辦事處,提出查詢、投訴或表達意見。辦事處位於觀塘。詳情請參閱該局的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