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常見的滋擾行為:噪音

A. 妨擾事故

製造或構成噪音嚴重影響鄰居平日一般的舒適生活,便可構成「可遭起訴的妨擾事故」。

居民住在嘈吵的社區必定要容忍一定程度的噪音;所謂「平日一般的舒適生活」會因處所及居民的階層而改變,重點在於添加的噪音是否巨大至構成可遭起訴的妨擾行為。

有關妨擾的民事責任的一般定義,可參考「 私人滋擾 > 甚麼行為構成的滋擾可遭起訴? 」。

B. 刑事責任

1. 任何時間製造噪音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所或公眾地方因進行以下活動,發出擾人的噪音,即屬犯罪(香港法例 第400章《噪音管制條例》 第5(1)及(2)條 :

    1. 奏玩或操作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電視機;
    2. 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
    3.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
    4. 經營生意或業務;或
    5. 操作、促使或准許操作任何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或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的任何部分。

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00元。

2. 夜間或公眾假日製造噪音

任何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所或公眾地方發出或促使發出擾人的噪音,即屬犯罪( 《噪音管制條例》 第4(1)條 )。

即使閣下沒有製造噪音,但閣下容許其他人在您的住所內製造噪音,閣下亦可能會遭受檢控。任何住用處所的業主、租戶、佔用人或掌管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明知而准許或任由噪音從該住所發出,並因此對他人構成煩擾,即屬犯罪( 《噪音管制條例》 第4(2)條 )。

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00元。

以上兩者(1及2)的分別,在於 第4條 管制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所有噪音來源; 第5條 則不論晝夜,管制個別噪音來源,例如樂器、空調設備、動物、雀鳥,或擺賣叫喊聲。

3. 有沒有條例管制家居裝修所發出的噪音?

有。除非已取得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證,否則任何人均不可於下午7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使用機動設備進行裝修工程( 《噪音管制條例》 第6(1)條 )。

不過,如住用處所的業主或租客使用手提機械用具作小型工程,則可獲豁免受限,但仍須遵守 《噪音管制條例》 第4條 的規定,不得在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所發出擾人的噪音。換言之,業主或租客均不可在該段時間進行任何裝修工程。

4. 尋求協助

任何涉及住用處所的噪音投訴均由警方處理,因此,如閣下認為鄰居觸犯以上罪行,可報警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