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家庭暴力行為:《刑事罪行條例》的相關罪行

如施虐者以武力或暴力獲取或企圖獲取性滿足,可觸犯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之下的罪行,例如強姦、意圖強姦而襲擊、意圖強姦或猥褻侵犯(非禮)。若施虐者的行為不足以構成襲擊,仍有可能因刑事恐嚇(威脅傷害他人)而觸犯同一條例 第24條 列明的罪行。

A. 刑事恐嚇(威脅傷害他人)

根據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任何人如威脅他人會使該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威脅他人作出任何違法行為;意圖使受威脅者受驚;或意圖導致受威脅者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導致受威脅者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違法,可 循簡易程序 被定罪,最高罰款$2,000及監禁2年,或 循公訴程序 被定罪,最高可處監禁3年。

《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亦針對威脅他人的行為,對象包括第三者如家庭成員,而施虐者的意圖與此條文所列明的相同。此條文針對施虐者因要控制受害人而作出的威脅行為,例子可見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Pearce Matt James 。案中被告指稱前女朋友偷走他的畫作,到她受僱的學校示威,要求她歸還。被告寄信給該校校長,威脅如他的前女朋友不歸還畫作,便會繼續在校門外示威,向學生、教職員及家長宣稱校內有小偷。

不過,由於舉證困難,控方較少引用此條文提出檢控,但在個別案件仍然適用。

B. 強姦

根據目前法例(現正進行檢討),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可觸犯 《刑事罪行條例》 第118條 ,可處終身監禁。強姦是指一名男子在一名女子不同意,與她非法性交,而他當時明知女方並不同意,或罔顧女方是否同意。「非法」所指就是「未經同意」。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曾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而受害人當時並不同意,例如受害人曾說「不」、表現反抗或試圖逃脫等。受害人因知道不可能逃脫而就範,並不算同意性交。

強姦配偶(或強姦伴侶)是指施虐者在沒有取得受害人同意下與她性交,而雙方是配偶或伴侶關係。根據英國案例R v R,女方即使與配偶結成夫婦,亦不代表她時刻同意與丈夫發生性行為。法庭認為,沒有理據在婚姻關係中排除強姦的可能性;妻子應有權決定是否進行性行為,如丈夫無視妻子是否同意仍強逼她性交,便屬強姦。這原則亦適用於同居關係中的女性。在每宗案件中,性行為發生與否、女方是否同意,或男方是否誠實地相信女方同意(不論有多大可能性),均涉及事實論證,詳情可參考英國案例DPP v Morgan

C. 企圖強姦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G條 ,任何人如意圖犯罪,而所作的行為已超乎預備犯罪的行為,即屬企圖干犯該罪行。舉例說,丈夫或同居關係中的男方如意圖與配偶或伴侶發生性行為,即使最終因某些原因事敗,例如受害人反抗,他亦觸犯企圖強姦罪。控方須證明男方的意圖,以及如女方沒有反抗或沒有第三者介入,他便會干犯完整罪行;請參考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Law Wing Hong 。即使施虐者的行為不足以構成強姦或企圖強姦,他仍可被控以其他罪行,例如猥褻侵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或普通襲擊,視乎情況而定。施虐者亦可被控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而襲擊他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a)條 ),可處監禁2年。由於干犯強姦罪可判入獄超過12個月,所以,強姦罪屬可遭逮捕的罪行,跟其他同樣可判入獄逾12個月的罪行無異。

D. 猥褻侵犯(非禮)

任何人如猥褻侵犯(非禮)另一人,即干犯 《刑事罪行條例》 第122條 訂明的罪行,可處監禁10年。非禮有別於強姦,干犯非禮並不限性別,男性對女性、男性對男性、女性對男性或女性對女性,亦可能干犯非禮。

大部分非禮的行為均明顯與性有關,定罪與否的重點在於正常思想的人會否認為該行為屬猥褻。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故意侵犯受害人,而正常思想的人會認為該侵犯行為及事發情況屬猥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