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I. 暴力案中受害人以個人身分提出法律程序
A. 私人檢控
如警方沒有刑事檢控施虐者,不論原因何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人仍可根據 第227章《裁判官條例》 第14條 提出私人檢控,但此舉並不常見,原因是受害人未必有能力、資源、時間或意欲行使 第14條 賦予的權利。
B. 就侵權提出民事訴訟
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可因施虐者的侵入或恐嚇行為,以遭受侵權為由向對方展開民事訴訟,例如申請強制令,阻止任何暴力或恐嚇行為再次發生,由處理案件的法庭決定是否批准發出。法庭會考慮個別案件的情況、所涉各方的行為及狀況,才作決定。受害人必須證明對方極有可能重覆有關行為,因此有必要取得強制令,阻止有關行為再次發生。如法庭認為賠償較為適切,或有關行為所帶來的傷害微不足道,便不會發出強制令。任何人如違反強制令,將被視作藐視法庭,可處罰款或監禁(視乎情況而定)。
違反強制令本身不屬刑事罪行,但被視作違反強制令而作出的行為卻有可能觸犯其他刑事罪行,例如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9條 )。由於違反強制令不屬刑事罪行,警方不能因此採取拘捕行動,受害人有責任將違反強制令的人帶到發出強制令的法庭應訊。
不過,如強制令是根據 第189章《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發出,只要法庭信納施虐者已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受害人的身體受傷害,便可在強制令附加逮捕授權書。一旦警方有理由懷疑施虐者使用暴力,或有理由懷疑施虐者進入或停留在強制令指明的地方,因而違反強制令,便有權拘捕他。
被捕人士會被帶往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視乎由哪間法院發出強制令),就違反強制令應訊,法庭可處以罰款或監禁一段指定時期。
不過,一般認為就侵入或恐嚇行為提出民事訴訟並不可行,尤其是雙方仍然同住,訴訟或會引起麻煩。此外,繁複的法律程序及所涉開支亦令訴訟顯得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