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可以飼養甚麼類型的寵物?
一般來說,任何人均有權飼養家畜作為寵物。家畜即經由人類馴養後,能與人共同居住的動物。然而,某些野生動物是受到香港法例 第170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或香港法例 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所保護,若飼養這些受保護的野生動物,便屬違法。上述兩項條例是為實施《瀕臨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簡稱「公約」)的規定而制定。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禁止任何人入口、出口和管有未獲許可證或未獲豁免的瀕危物種(或其部分)。相關資料詳列於法例 附表一 的第二部份。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禁止任何人在港狩獵野生動物。與此同時,法例規定任何人不得滋擾或帶走受保護野生動物。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物種名單,已詳列於法例 附表二 之內。
根據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第23條 ,任何人如要管有「公約」列明的動物,須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申領許可證。如未獲許可證而管有瀕危物種,可被罰款100,000元(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第28條 ),動物亦可能會被充公。任何人如在港購買「公約」列明的瀕危動物,須從寵物商取得動物入口許可證的副本。購買人要保留交易收據,上面須註明相關動物的資料、辨識碼和交易日期。向漁護署申請許可證時,須一併提交這些資料。
要查核管有哪些物種須申領許可證,可瀏覽 漁護署網頁 。
購買任何動物之前,宜先向漁護署查核清楚申領許可證的要求。
A. 在公共房屋飼養寵物
狗隻
從2003年8月1日起,公屋住戶已全面禁止養狗。然而,在法例實施之前已在公屋飼養的狗隻,若體重少於20公斤,則能繼續保留至自然身故。獲准在公屋飼養的狗隻,不可以對其他住客構成滋擾。假如房屋署收到相關投訴,經徹查後,證實戶主違規兩次的話,有關批准可能會被撤銷。如未經批准在公屋內飼養寵物,署方將根據屋邨管理扣分制,向違例住戶扣分。受扣分制約束下的不當行為還包括製造噪音(如狗吠聲)或讓狗隻在公共地方隨處便溺等。如欲了解屋邨管理扣分制,可查閱 長者社區法網 中的「 公共房屋事宜 」。
小型家居寵物
房屋署批准公屋住戶飼養小型家居寵物,包括已閹割的貓,但不可飼養野生入口動物和農畜。
B. 私人樓宇與寵物
在私人樓宇內,只要沒有違反大廈公契,飼養寵物均屬合法。大廈公契是大廈落成後,由大廈發展商與第一手買家簽訂的文件,該文件對大廈現時及其後的所有業主,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契內沒有列明飼養寵物事宜,一般都可視為可飼養寵物。香港司法機關早已確立飼養寵物是任何人享用私人單位時的正常行為。如果大廈禁止飼養寵物,公契必須明確指出;若有住戶因為飼養寵物而違反公契守則,業主立案法團可對違規者興訟追究。然而,即使公契禁止住戶飼養寵物,業主立案法團亦有權酌情處理。當他們收到住戶飼養寵物的申請時,有責任避免無理地拒絕對方。
業主委員會在樓宇落成後草擬的住客守則或類近協定,與大廈公契不盡相同。若公契沒有列明大廈禁止飼養寵物,即使業主委員會要立約禁制,亦不足以迫令大廈全面執行。大廈公契的約束力,凌駕於業主草擬的守則和協定之上。不過,若私人屋苑住戶因飼養寵物而其他住客構成嚴重滋擾,即使大廈公契批准飼養寵物,該寵物主人亦要就滋擾負上責任。在此情況下,業主立案法團可向有關住客採取法律行動。
想了解更多有關寵物滋擾的資訊,可參閱另一題目「 鄰舍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