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離婚的先決條件
如閣下和配偶同意共同向法庭申請離婚,便應填寫共同申請書,並交往上述家事法庭登記處。
A. 我是否需要律師?
向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便會啟動法律程序,因此,事先尋求法律意見將會較為穩妥。
在下列情況下,閣下尤其需要代表律師:
- 閣下的配偶不同意離婚;
- 閣下與配偶無法就子女或財務事項達成協議。
香港律師會每年均會出版法律界名錄,其中包括處理婚姻訴訟的律師行目錄。閣下可於民政事務處各區諮詢服務中心,公共圖書館或香港律師會辦事處查閱該名錄。
B. 在離婚或婚姻訴訟中,如我無法負擔聘請代表律師的費用,我可以怎辦?
申請免費或資助的法律支援服務
如欲尋求法律意見,閣下可聯絡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電話:2835 2500)。
如需要在法庭聆訊中獲得代表律師,閣下可嘗試申請法律援助署提供的 法律援助計劃 (電話:2537 7677),或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提供的 法律義助服務計劃 (電郵: bflss@hkba.org )。
閣下亦須注意,家事法庭登記處的職員可以提供關於離婚訴訟程序的資料,但他們並不是律師,因此不能提供法律意見。
C. 我能否在香港辦理離婚?我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閣下向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前,應注意下列1至3項。
1. 結婚地點
閣下結婚的地點並不重要。不論在那一個國家舉行結婚儀式,只要婚姻屬有效和可以證實其存在,並符合下述2及3之條件,閣下便可在香港申請離婚。
2. 必須符合之條件
夫婦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才可經由香港法庭處理有關離婚的申請或呈請:
-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現時有若干方式決定某人是否以香港為居籍,舉例說,如果有關人士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或他們是經已在香港連續居住滿七年的中國公民,他們便會被視為以香港為居籍);
-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三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是否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將視乎每個個案之情況而定,例如在提出離婚前雙方經已在香港居住了多久、打算居留多久、是否在香港工作,和他們有否在本地取得任何財產或租賃物業。
3. 結婚多久才可辦理離婚?
「一年規則」
根據 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第12條 ,在一般情況下,如雙方結婚未滿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但如有下列兩種例外情況,則上述限制未必適用:
- 離婚申請人或呈請人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
- 答辯人(申請人或呈請人的配偶)行為異常敗壞。
在接納處理結婚未滿一年之離婚案件之前,法官會考慮由 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2條 所界定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權益,而有關子女包括非親生子女 。法官亦須考慮雙方在結婚期滿一年之前而達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
D. 我應否選擇在香港辦理離婚?
1. 選擇方案
基於香港是國際商業城市,婚姻其中一方或雙方(尤其是外籍人士) 往往與另一國家有緊密聯繫。
如上述情況出現,雙方需要從務實角度去衡量香港是否進行離婚訴訟的最佳地點。可能需要考慮的因素如下:
- 每一個獲考慮的國家如何處理離婚、子女撫養權的紛爭、和財務分配事宜,均可能有重大差別,尤其是財務事項方面。
- 例如,美國和加拿大都有「社區物業法」,夫婦於婚姻期間取得的物業須在離婚時平均分配。
- 夫婦在分居未滿一年前,不能夠在澳洲或紐西蘭獲准離婚。紐西蘭法庭以類似美國和加拿大法庭的方式去分配資產,而且沒有香港那麼重視贍養費的權力。
- 香港與英倫和威爾斯的離婚法律制度之差異甚少,但並非完全相同。
- 閣下亦應考慮如需強制執行任何針對配偶的法庭命令,會否面對很大困難?舉例,如果配偶拒絕支付贍養費,可針對他 / 她的資產採取什麼行動?(一般較為方便和有效的方式,是在配偶居住和 / 或其主要資產所在的國家,取得抵押或凍結有關資產的法庭命令。)
- 在閣下居住的國家進行訴訟會較為方便,因為較容易找到合適的代表律師及處理上庭事宜。
如婚姻其中一方或雙方與多個國家有緊密聯繫,或閣下配偶打算在某一國家展開訴訟,但閣下認為另一國家的法律制度將對你更為有利,閣下便應向有關國家的婚姻訴訟律師尋求法律意見及取得充足資料,才開始進行有關訴訟。如要避免任何拖延而引起額外費用,閣下宜盡快尋求法律意見。
如雙方在不同國家提出訴訟,便可能就哪處是最適合處理離婚訴訟而出現昂貴的紛爭,甚至會因而爭先取得第一個離婚判令,原因是首先發出該判令的地區/國家便可能有權處理關於子女和財務的較重要事項。
2. 香港離婚判令的認可性
如要避免引起額外費用,在提出離婚訴訟前,閣下需要查核有關離婚判令的認可性,即其他國家發出的離婚判令會否被香港法庭承認,或由香港法庭發出的離婚判令會否被其他國家承認。
雖然香港的離婚判令獲多國承認,但並非所有國家均會承認。閣下可就有關問題諮詢律師。
E. 除根據香港《婚姻條例》註冊結婚之外,有什麼其他類型的婚姻會獲香港法律承認?在外國註冊結婚或按照中國傳統習俗結婚或無註冊的配偶,可否在香港申請離婚?
1. 註冊婚姻
自從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起,夫婦須按照 第181章 《婚姻條例》 指定之程序結婚方屬有效。一般而言,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自願之終身結合並不容他人介入,而且必須在其中一個婚姻註冊處或持牌的宗教祟拜地點進行結婚儀式,才是正式註冊婚姻。
2. 外國婚姻
在外國按照當地有效的法律而舉行的婚禮,通常與在香港註冊結婚一樣獲承認有效。
3. 中國舊式婚姻及新式婚姻
除註冊婚姻和外國婚姻之外,本地法律亦承認另外兩類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前在香港締結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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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舊式婚姻
第一類是中國舊式婚姻,即按照中國傳統習俗,依循雙方位於新界鄉村沿用的禮儀,或依循雙方家族原居地 ─ 即在中國故鄉適用的儀式而結合的夫婦。 - 新式婚姻
另一種叫新式婚姻,即一男一女未婚者,在結婚時均年滿16歲,雙方在至少兩名見證人在場下,以公開儀式舉行婚禮,而一般合理的人,都會視之為締結婚姻。
新式婚姻的婚禮,毋須符合中國法律與習俗,只要一般合理的人,認為儀式屬結婚儀式,該段婚姻就屬於有效及成立。
要留意的是,結婚儀式必須是「公開」的,意思是無被特別邀請參與儀式的人,都知道及看到儀式舉行,例如舉行儀式的場地,門要敞開,以符合「公開儀式」的要求。這種婚姻亦叫認可婚姻。
- 中國舊式婚姻
後述這兩類婚姻(中國舊式婚姻和新式婚姻)均可以事後在婚姻註冊處補辦註冊手續。如其中一方拒絕補辦註冊手續,另一方可向區域法院申請確認婚姻關係,而其後可單方面補辦註冊手續。
關於 註冊婚姻或外國婚姻 之離婚申請必須經由香港家事法庭辦理。
關於 中國舊式結婚 的離婚程序,其中一方或雙方必須首先補辦結婚註冊手續,或經由區域法院確認婚姻有效。如雙方同意離婚,他們必須在指定公職人員面前,經由該公職人員解釋有關後果之後再簽署一份協議。假如單方面要求離婚, 可以按照一般程序向法庭申請(請參考 離婚 > 申請離婚之程序和理由 )。
如果是 新式婚姻 並雙方同意離婚,雙方可在指定的公職人員面前辦理離婚,並須在兩名見證人面前簽署一份書面文件,清楚列明有關婚姻已經完全解除。
如有需要,上述兩類婚姻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請在離婚後獲得贍養費。
F. 妾侍和相關子女能否獲法律承認?他 / 她們可否成為離婚訴訟的其中一方?
從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起,男士不得在香港納妾。但如果是中國舊式婚姻,在該日期前迎娶的妾侍將獲得承認,其子女亦會被認定是合法子女。